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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布《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绿色防控技术企业或将受益


为了防治农作物病虫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8月2日,司法部公布《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据悉,“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四十二条,拟对防治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按照分类管理、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责任。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拟建立全链条防治制度,对病虫害防治的监测预报、预防控制、应急处置等各个环节进行规定,并规范专业化服务组织管理。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并鼓励和扶持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优先鼓励和扶持使用绿色防控技术的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

 

属地划责,作物病虫害分类管理

 

“征求意见稿”提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坚持分类管理、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绿色防控。并根据农作物病虫害的特点及其对农业生产的危害程度,将农作物病虫害分为三类。

 

一类农作物病虫害,是指常年发生面积特别大或者可能给农业生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农作物病虫害,其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二类农作物病虫害,是指常年发生面积大或者可能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作物病虫害,其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三类农作物病虫害,是指一类农作物病虫害和二类农作物病虫害以外的其他农作物病虫害。

 

其中,新发现的农作物病虫害可能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在确定其分类前,按照一类农作物病虫害管理。

 

当一类农作物病虫害严重发生时,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控制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二类、三类农作物病虫害严重发生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控制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国有荒地上发生的农作物病虫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控制。

 

病虫害灾情信息需专业平台发布,违者将重罚

 

同时,国家建立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的管理。

 

“征求意见稿”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农作物病虫害发生种类、时间、范围、程度;害虫主要天敌种类、分布与种群消长情况;影响农作物病虫害发生的田间气候等内容进行监测,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

 

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不得授意他人编造虚假信息,不得阻挠他人如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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