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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布《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绿色防控技术企业或将受益


 

农作物病虫害灾情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未发布的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

 

若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以及灾情信息;从事农作物病虫害研究、饲养、繁殖、运输、展览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农作物病虫害逃逸或者扩散;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未进行公告或者公告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满足其中任意一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按“征求意见稿”施行,绿色防控技术企业将受益

 

“征求意见稿”强调,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等研究、依法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对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做好安全防护,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津贴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工作。

 

当农作物病虫害严重发生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方案以及监测预报情况,及时组织、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等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统防统治等控制措施。

 

同时,国家鼓励和扶持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优先鼓励和扶持使用绿色防控技术的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

 

专业化组织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

 

2、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办理登记的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

 

3、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的田间作业人员应当能够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

 

4、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定期组织田间作业人员参加技术培训。

 

 5、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与服务对象共同商定服务方案或者签订服务合同。

 

6、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建立服务档案,如实记录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使用农药的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信息。服务档案应当保存2年以上。

 

7、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田间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国家鼓励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为田间作业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8、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作业防护用品。

 

不过,如果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有不具备1、3、6、8中的任意一条,也要承担相应风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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