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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酝酿出台:这些农药企业大利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包括下列内容:
(一)农作物病虫害发生种类、时间、范围、程度;
(二)害虫主要天敌种类、分布与种群消长情况;
(三)影响农作物病虫害发生的田间气候;
(四)其他需要监测的内容。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技术规范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不得授意他人编造虚假信息,不得阻挠他人如实报告。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综合分析监测结果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
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包括农作物病虫害发生以及可能发生的时间、种类、范围、程度以及预防控制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 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确需开展的,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境内有关单位与其联合进行,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未发布的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十八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全国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方案。
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方案根据农业生产情况、气候条件、农作物病虫害常年发生情况、监测预报情况以及发生趋势等因素制定,其内容包括预防控制目标、重点区域、预防控制措施和保障措施等方面。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体系,并组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抗药性监测评估,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技术培训、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等研究、依法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
对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做好安全防护,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津贴补贴。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农作物病虫害孳生地、源头区组织开展作物改种、植被改造、环境整治等生态治理工作,调整种植结构,防止农作物病虫害孳生和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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