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病虫害灾情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未发布的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
若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以及灾情信息;从事农作物病虫害研究、饲养、繁殖、运输、展览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农作物病虫害逃逸或者扩散;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未进行公告或者公告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满足其中任意一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按“征求意见稿”施行,绿色防控技术企业将受益
“征求意见稿”强调,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等研究、依法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对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做好安全防护,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津贴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工作。
当农作物病虫害严重发生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方案以及监测预报情况,及时组织、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等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统防统治等控制措施。
同时,国家鼓励和扶持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优先鼓励和扶持使用绿色防控技术的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3/2019-08-05/2705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