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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肥料有问题拒付27万货款。法院:连本带息都要还!


作物减产怀疑是肥料问题怎么办?种植户李某某的作物减产,认为其使用的肥料产品有质量问题,于是拒付27万元货款。多次催讨无果后,肥料企业将李某某告上法庭,双方就肥料有无问题激烈争论,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作物减产怀疑肥料有问题

农户拒付27万元货款

2018年4月,李某某在盘锦肥牛肥业有限公司(下称肥业公司)处赊购买土地肥料(掺混肥料)100吨,每吨价格2,700元,总计肥料款27万元。李自永在收取肥料后向肥业公司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借人民币贰拾柒万元正,借款人李自永,2018年10月末还清”。

同日,辽宁省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肥业公司掺混肥料进行随机抽样检验,并于2018年6月27日出具检验报告,结论为所检项目指标均达到标准规定要求,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然而,肥料款到期后,李某某并未支付货款,肥业公司多次向李自永催要还款均未果,为此,肥业公司诉至法院。

李某某表示,用了肥业公司的肥料后,种植的作物减产了,说明肥业公司的肥料有质量问题,该报告检验的肥料与其购买的肥料不是一个批次。

法院认为肥料无问题

农户应连本带息还款

法院认为,本案中,肥业公司与李某某达成买卖肥料的合意,肥业公司将肥料交付李某某后,李某某通过向肥业公司出具借据的方式确定其欠付肥业公司肥料款的具体数额,李某某应按照借据中的约定向肥业公司支付肥料款,故肥业公司要求李某某给付肥料款27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同时,李某某在为肥业公司书写的借条中言明2018年10月末还清,现李某某逾期支付肥料款行为客观上违反了借据中关于肥料款支付的约定,故李某某应给付肥业公司利息(给付期限:从2018年1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欠付原告肥料款的利息至肥料款付清之日止),故对肥业公司主张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李某某在收取肥料时应当及时对肥业公司提供肥料质量进行检验,李某某向肥业公司出具借据的行为应视为对肥业公司提供肥料数量、型号、规格及瑕疵情况检验后的确认行为,因李某某亩产量的多少存在气候、土质、种植技术等多种因素影响,且李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粮食亩产量过低与肥业公司提供的肥料存在因果关系,及肥业公司在庭审中提供的视听资料证明,李某某认可对此次买卖款无异议,故李自永该项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做出如下判决: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肥业公司货款共计27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8年1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欠付原告肥料款的利息至肥料款付清之日止)。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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