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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创新者吃一颗“定心丸”


    针对这些问题,各地做出许了多积极的探索。种业大省湖南不仅每年安排农作物种子安全管理专项财政资金1000万元,更在品种权保护上做到“真管,真查,真罚”。“我们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对于查处的种子大案要案,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追究行政责任。”龚志明告诉记者,“还同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搞好种子行政执法与刑事处罚的衔接,形成打击涉种违法犯罪的合力。”

    品种权保护机制的日益完善,大大激发了企业投入科研育种的积极性。2018年,湖南省审定的水稻品种中,企业选育的占95.8%,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取得显著成效。

    作为全国最大的杂交玉米制种、蔬菜花卉繁种和马铃薯脱毒种薯生产基地,甘肃省每年备案的种子侵权案例就有2000多个,增加了监管难度。“从制种亲本到种子生产、加工、销售等,植物新品种保护要进行全程监管,始终保持严查严打的高压态势,建立长效机制。”甘肃省种子管理局局长常宏举了个例子,为强化许可品种的后续监管,2018年以来,甘肃就撤销了两家企业的两个玉米品种的生产许可。对有侵权行为的企业,还将列入行政许可黑名单,进一步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

    保护创新打击侵权还需重拳。在日前在京召开的中国加入UPOV公约20周年座谈会上记者了解到,今后执法力度将进一步增强,将品种权侵权纳入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清单,推进品种权信用体系建设。

    司法保护不断完善——一次打破常规的案件审判

    一旦品种权受到侵犯,应该到哪里寻求司法保护?“品种权案件由省会城市的中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管辖。截至2019年4月,全国有37个中院可管辖植物新品种权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员童海超介绍,“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还在全国各地批复成立了19个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

    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知识产权法庭,全国植物新品种民事、行政案件将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统一由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审理。植物新品种保护在知识产权和种业管理中的地位日益提升。童海超指出:“这有利于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明晰裁判规则。”

    2018年,全国法院受理的植物新品种权民事一审案件161件。同期,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33万多件。每年审理这么多例知识产权案件,是否能在品种权案件中借鉴经验?“不能。”童海超解释道,“植物新品种是有生命的生物活体,而专利是固定不变的技术方案。植物新品种权的案件不能照搬专利权案件来审判。”

    有一个案例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一点。“因为历史原因,两家种企分别持有父本和母本,并采用相同的组合育成了粳稻品种,双方都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认定对方侵权。”

    该如何审理?

    如果按照“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的传统审理思路,应该判双方都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育种,这无疑是“两败俱伤”的做法。

    “但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并不仅仅在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更重要的是通过保护权利,促进知识产权的运用,推动科技发展和经济社会的进步。”童海超指出。因此法院打破常规审判思路,令双方相互授权并互免许可费,让这个已广为推广的杂交水稻良种得以继续种植,维护了诉讼双方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通过本案审理,人民法院创设了一个新的裁判规则。”

    虽然从数量上看并不多,但童海超表示,“作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最能服务社会、保障民生的部分,植物新品种权案件一直是我们审判的重点。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合作,形成保护合力,可以更加有力地服务和保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种创新和品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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