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新闻 > 行业资讯

一场农资执法引发连环官司


  本报讯 (记者 吴俊生)山西省长子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两年前查封涉嫌肥料,未曾想引发“民告官”连环官司,涉案化肥的经销商王玉助、供货方山西农大绿荣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农大绿荣)分别与该局对簿公堂。日前记者获悉,王玉助起诉长子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一案,经过两级法院裁决,终审裁定对王玉助的起诉请求未予支持;随后农大绿荣诉长子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一案,终审裁定农大绿荣胜诉。

  据了解,案件源于2017年的一场农资市场执法。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信息,长子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该县某经销商销售不合格绿荣牌玉米配方肥过程中,发现该县经销商王玉助也在销售同种肥料。2017年4月12日,长子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王玉助涉嫌销售问题肥料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查封其销售的绿荣牌复合氮肥30吨、绿荣牌玉米配方肥30吨。

  记者注意到,在查封超过2个月期限后的当年6月30日,长子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派工作人员到王玉助处要求对查封化肥抽样检验,但王玉助予以拒绝。随后,王玉助以行政强制措施严重超出法定期限、无证据证明涉案化肥不符合国家标准等为由提起上诉。

  经潞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和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定长子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强制措施合法,同时也指出了该局在查封期间未提交延期审批手续的程序瑕疵。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就在王玉助起诉长子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期间,长子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当年10月10日对涉案化肥的供货方农大绿荣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罚款58.4万元。农大绿荣随即提起上诉,由此引发了第二场官司。

  农大绿荣提供给本报的一审和二审判决书复印件显示,农大绿荣位于山西省太谷县,涉案化肥系由其委托北京金龙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该案经潞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和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裁定长子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败诉。

  法审查明,本案涉及销售者、供货者和生产者,而供货者、生产者不在长子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辖区,该局直接处罚供货者农大绿荣,而未将相关线索通报至供货者、生产者所在地行政部门,违背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此外,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抽样取证时,应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等。本案中,长子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实施上述行政行为时,未通知当事人农大绿荣到场。

  记者还注意到,在上述针对农大绿荣的处罚决定中,长子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还认定农大绿荣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绿荣”商标、涉嫌使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在双方官司二审判决结束之后,据媒体报道,2018年9月,该局责令农大绿荣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35万元。


点击支持一下 共有条评论 化肥 抽样 玉米 氮肥
零零教育社区:农/牧/渔/林业:交流

零零农业信息网

http://farm.00-net.com/

| 豫ICP备09039788号

Powered By 零零农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