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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部粮食安全地方性法规明年起施行


浙江省首部粮食安全地方性法规——《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1月30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所称粮食,是指谷物(稻谷、小麦、玉米和其他谷物)及其成品粮、豆类、薯类;粮食安全,是指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供求基本平衡,市场粮食价格基本稳定,居民生活和社会生产对粮食的需求基本满足,粮食质量安全符合国家规定。

据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对粮食立法提出了明确要求,浙江省于2016年开始起草《条例》,是全国最早出台粮食安全地方性法规的省份之一。《条例》适应了新时代粮食消费转型升级的需求,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加快推进浙江省粮食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化,保障浙江省高水平粮食安全。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将促进粮食产业发展纳入粮食安全保障范畴,为满足全省居民“吃得好”提供了制度保障。《条例》结合浙江省情,对粮源保障、粮食储备、粮食流通、应急与监管等方面作了基本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要求,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提高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粮食生产主体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规定了储备粮动态轮换制度,盘活储备粮资源支持产业发展,并可以利用国有政策性粮食企业的现有仓储设施和技术为粮食产业发展提供服务。鼓励粮食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发展、粮食品牌建设,增加绿色有机粮食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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