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美国公司倾销幅度为何均为一个幅度,且幅度较高?
立案后,美国公司均未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答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1条和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第6.8条,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调查机关查阅并分析了美国农业部以及相关机构的网站、公开获得的产业信息、公开的刊物和研究报告、中国海关的统计数据等,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的事实和最佳信息计算出美国公司的倾销幅度。这种做法符合中国法律和世贸组织规则,旨在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维护正常的贸易和竞争秩序。
三、商务部在2月4日公布的是对美高粱发起反倾销反补贴立案调查,本次仅公布反倾销初步裁定的原因是什么?
2018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12号和第1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是两起案件,调查程序和涉案主体都有所不同。如反倾销调查的是涉案企业价格歧视行为。反补贴则需要调查涉案国所涉补贴的存在、金额和性质。因此这两起案件虽然涉及同一产品,在同一时间立案,但初裁时间会根据各自调查进度有所不同。调查机关在完成反补贴初步调查结果后会依法依规公布裁定。
四、本案是商务部自主发起的案件,立案时,商务部有什么考虑?
根据世贸组织相关规则,发起反倾销调查有两种情形,一是应相关产业申请发起调查;二是由调查机关依职权自主发起调查。中国相关法律也有类似规定。世贸组织其他成员也有此种做法。由于中国高粱产业集中度低、种植户数量众多,产业难以准备必要的申请文件,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根据自身掌握的初步证据自主对美高粱发起此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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