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地方对工商资本监管机制不健全,土地流转价格虚高,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造成压力。这提醒我们,要在把握“毁约弃耕”现象本质的基础上,从正反两方面进行积极应对,增强新型经营主体对种粮前景的信心。
一方面,要继续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和粮食收储制度,通过共享经营权,探索适度规模经营新模式,加快完善补贴、财税、信贷、保险、用地用电等政策体系,加大培训力度,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把薪助火、保驾护航。
另一方面,也要站好岗、值好班,充当守夜人,加大对工商资本的监管力度,提升种粮大户风险防范能力,完善践信履约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流转纠纷,引导土地的规范、有序、可持续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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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3/2018-01-08/2672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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