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知名化肥企业——四川蓥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四川蓥峰”)与32员工的劳动争议纠纷,最终作出了多达34份的民事判决书,涉案金额达64.8万元。
作为原告,四川蓥峰上诉至法院,32名员工因“连续旷工”,违反公司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法院判决不支付上述员工合计约64.8万元的经济补偿金。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这32名员工实际并未旷工,“旷工”相关材料则是由四川蓥峰与员工共同制作的虚假材料。最终,法院判决,旷工事实不成立,四川蓥峰拒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也不成立,后者需履行义务,一次性支付给32名员工补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系列案件中,四川蓥峰曾向其员工宣传,可以通过“失业”方式,来领取失业保险金(注意区别经济补偿金!)。“鼓动”自己的员工离职,以“云河牌”肥料闻名市场的四川蓥峰为何会这样做?
在这背后,则是这家老牌化肥企业在近年来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市场低迷压力倍增的背景下,出现经营困难、化肥生产装置停产的窘境。在前期的报道中,今年3月份,四川蓥峰已全面停产,且数桩官司缠身、超过1000万元的资产被法院冻结,举步维艰。
员工“旷工”被企业开除
为补偿双方对簿公堂
“谁先谁后”提出解约,该不该“付费”、能不能拿到经济补偿金,是这次企业和员工对簿公堂的焦点。
2016年3月-2016年12月,四川蓥峰相继有32名员工“无原因、不请假”未到公司上班,有不少是复肥厂的工人。有意思的事,这些员工“旷工”时间出奇的一致,不多不少均为4天。之后,以“连续旷工”为由,四川蓥峰陆续解除这些员工的劳动合同。
不过,四川蓥峰就此摊上了大事。依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支付给员工经济上的补助,即经济补偿金。而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给这笔费用,取决于双方谁先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合同之后,这些员工陆续向公司所在地的四川省什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四川蓥峰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作出仲裁裁决:四川蓥峰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四川蓥峰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四川蓥峰认为,员工旷工是事实,有考勤表、报告为证,且后者签字认可了公司的处理意见;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法规的相关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5月18日,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于6月27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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