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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



  (十八)大力推广农业生产托管。农业生产托管是农户等经营主体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条件下,将农业生产中的耕、种、防、收等全部或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服务组织完成或协助完成的农业经营方式,是服务型规模经营的主要形式,有广泛的适应性和发展潜力。要总结推广一些地方探索形成的“土地托管”“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农业共营制”等农业生产托管形式,把发展农业生产托管作为推进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带动普通农户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主推服务方式,采取政策扶持、典型引领、项目推动等措施,加大支持推进力度。
  (十九)探索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制。发挥农技推广机构在农技推广服务中的主导作用,推动服务功能从农业技术服务向农业公共服务拓展,强化公益性职能履行,加强对市场化农技推广主体的指导和服务。促进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与经营性服务组织融合发展,鼓励基层农技推广机构通过派驻人员、挂职帮扶、共建载体、联合办公等方式,为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提供全程化、精准化和个性化的指导服务。探索农技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的前提下,通过提供增值服务获取合理报酬的新机制。健全农技推广绩效考评机制,加强对农技推广机构职责履行情况和公共服务质量效果的考评,建立实际贡献与收入分配相匹配的激励机制。构建农技推广机构、科研教学单位、市场化主体、乡土人才、返乡下乡人员等广泛参与、分工协作的农技推广服务联盟,实现农业技术成果组装集成、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的无缝链接。支持有资质的市场化主体从事可量化、易监管的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
  六、加强指导服务
  (二十)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性、紧迫性,将其作为带动普通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建设现代农业的有效举措,作为推进农村创业创新的重要领域,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抓紧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强化工作督导和调研。要明确指导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工作牵头部门,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落实职责分工,强化工作考核,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要深入开展重大问题研究,及时总结宣传和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分行业分领域树立一批典型,营造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一)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搭建统一高效、互联互通的信息服务平台,加快建设和汇集各类农业重要基础性信息系统,为农户和生产主体提供农产品生产状况、市场供求走势、资源环境变化、动植物疫病防控、产品质量安全以及服务组织资信等信息服务。全面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工程,鼓励和支持各类服务组织积极参与益农信息社建设,共用共享农村各类经营网点资源,就近为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提供公益服务、便民服务、电子商务和培训体验等服务。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向乡村延伸,实现涉农服务事项“进一个门、办样样事”。
  (二十二)引导服务规范发展。要结合深化“放管服”改革,该放给市场的要放给市场,培育服务市场、扶持服务主体、规范服务行为,不断优化工作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标准体系,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品种、不同服务环节,制定服务标准和操作规范,加强服务过程监督管理,引导服务主体严格履行服务合同。建立服务质量和绩效评价机制,有效维护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建立农业服务领域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农业服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二十三)加大政策落实力度。落实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相关优惠政策,通过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税费减免等措施,大力支持各类服务组织发展。进一步加大高标准农田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鼓励各地加强集中育秧、粮食烘干、农机作业、预冷贮藏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扩大对农业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设施建设的投资。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先服务后补助等方式,支持服务组织承担农业生产性服务。充分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作用,着力解决农资、农机、农技等社会化服务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积极推动厂房、生产大棚、渔船、大型农机具、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和生产订单、农业保单融资。鼓励各地推广农房、农机具、设施农业、渔业、制种保险等业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予保费补贴。支持易灾地区建设饲草料储备设施,提高饲草料利用效率。落实农机服务税费优惠政策和有关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加快解决农机合作社的农机库棚、维修间、烘干间“用地难”问题。各地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出台配套扶持政策,加强督促检查,推动政策落实,真正发挥政策引导和扶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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