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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要求建立农资经营者信用档案


面对众多的不合格农资、农产品坑农害农现象,百姓是深恶痛绝!曝光对于某些企业和个人虽有监督作用,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而今,国家终于要对假冒伪劣农资、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出“狠招儿”了,要建立信用档案,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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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通知

 一、充分认识建立信用档案的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农质发〔2014〕16号)要求,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全面提升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消费安全,我部决定加快推进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单位密切配合,不断推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业取得新进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大幅提高。但与此同时,部分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意识仍然淡薄,制售假劣农资、违规使用农兽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问题仍时有发生,损害了农民的合法利益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影响了消费信心,不利于我国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这迫切需要加快推进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核心,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监管、事后信用评价的新型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首要基础,目的是要求生产经营主体公布其基本信息和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健全内部管控制度,公开质量安全承诺,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有效规避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不对称,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通过建立主体信用档案和评价机制,实施分级分类管理,进而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重要性,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将其作为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全面落实,扎实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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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使信用档案成为政府监管、市场评价、消费选择的重要依据。到2017年底,国家级、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率先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到2018年底,全国粮食大县、“菜篮子”产品主产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基本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全覆盖。

(一)规范信用档案内容

需建立信用档案的对象为农资和农产品领域规模以上生产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农资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等。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将散户纳入信用档案建设范围。

信用档案信息主要包括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名称和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信息,认证或登记信息,监督检查信息和奖励信息(详见附件)。各地可结合实际,增加其他信用信息,充实主体信用档案。

(二)采集信用档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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