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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要求建立农资经营者信用档案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并细化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宣贯培训,指导信息填报、归集、核实、整理等工作,建立完整的主体信用档案,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实现信用档案的动态管理。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如实详细填写各项信用信息,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加强信用档案应用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和共享。强化信用档案应用,将查阅信用档案作为审查主体资格、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下达财政支持项目、制定分类监管措施等的必要条件。认真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从行政许可、从业资格、重点监管、财政支持等多个方面对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采取联合奖惩措施。鼓励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和第三方机构运用公开的信用信息开展信用评价,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信用产品和服务,引导生产经营主体树立诚信意识,守法诚信经营。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或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工作机构,安排专人负责信用档案信息归集、录入和整理等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在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跟踪等方面的作用。把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进度安排,稳步推进工作落实。

(二)加强工作保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建设的经费保障和技术支持。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建立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依托农资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等信息系统,建立电子化的信用档案。我部将适时升级改造农安信用频道,形成全国统一、互联互通的农安信用平台。

(三)加强工作考核与调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信用档案建设工作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绩效考核范畴,调动有关人员工作积极性。我部将组织督导组,对各地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定期调度信用档案建设工作进展,并将其纳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延伸绩效考核指标。

附件: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信息记录表(点击查看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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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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