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2016年1月1日《种子法》施行,对种子生产、经营制度进行了调整,制修订了一系列管理办法。近日,农业部公开了重新制修订的《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农作物种苗管理办法》三项管理规定,向种子管理机构、企业征询修改意见或建议。
国内种子市场监管存在执法力量弱、监管技术和手段落后,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轻,违法成本低等问题。2016年新《种子法》施行。为实现对种子生产经营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有法可依,农业部制定了《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等一系列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指出,种子管理部门为监督种子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种子生产经营者的资质、经营活动和生产经营的种子进行检查、抽样、检验和处理的活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种子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种子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现行《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监督抽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公布和处理抽查结果。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1月2日农业部令第1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
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号、〔2014〕27号、〔2014〕50号),下放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认定。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修订草案),考核将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实施评价许可。
农业部出台了《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农业部令第14号),但没有专门的农作物种苗管理办法。《农作物种苗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针对多年生农作物种苗,包括用于果蔬、茶树和桑树生产的苗木、砧木、接穗、插条及其他繁殖材料。此前,2015年《山东省蔬菜种苗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实施。 (索荣)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3/2017-07-18/2658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