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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农药监督抽查的通知



  (二)结果处理。对质量不合格产品,农药生产企业、被抽查经营单位未申请复检或复检仍不合格的,应及时组织依法立案查处,或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其他省(区、市)生产的产品,在依法查处经营者的同时,通知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农业部门协同调查(通知格式见附件4),同时抄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省际协查案件要登录农业部网站“金农工程”农资打假与监管相关栏目进行网上报告。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农业部门收到通知后应积极配合,及时对涉嫌非法生产的农药生产企业进行突击检查或抽样检测,情况属实的,进行依法查处。对生产假劣农药等违法情节严重的,报请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农药登记证或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整改复查。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各地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细化方案,强化责任,依法有序开展监督抽查。对连续几年抽查都有不合格产品或群众举报制假售假的企业,要组织精干力量,重点抽查,紧盯不放。
  (二)检打联动。要坚持问题导向、检打结合、纵横联动的原则,开展监督抽查工作。省际间要互相配合,建立互联互通的工作机制,做到监督抽查工作全国一盘棋。加强对市、县农业部门的指导,提高农药执法监管水平。
  (三)及时响应。要按时报送监督抽查结果及调查处理情况,对于抽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要随时报告。监督抽查结果应包括监督抽查总结、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格式见附件5)、标称生产企业确认假冒其产品信息、拒绝接受监督抽查企业名单、企业提出异议及复检的处理情况等。调查处理情况应包括查处情况总结及分析、查处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6)、不合格企业整改复查情况等。
  各省(区、市)农药监督抽查结果(包括例行抽查、重点抽查和专项抽查)分两批报送,报送时限分别为6月15日、10月15日。监督抽查结果处理情况报送时限分别为7月底、11月底。
  联系方式: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处(电话:010-59192899/2810,传真:010-59191875,邮箱:pmd@agri.gov.cn);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监督处刘亮(电话:010-59194351,传真:010-59194003,邮箱:icamales@agri.gov.cn)。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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