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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农药监督抽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确保农药产品质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部署,我部决定开展2017年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查方式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采取例行抽查、重点抽查、专项抽查的方式抽取农药样品(具体抽样数量见附件1)。
  (一)例行抽查。从农药市场随机抽样检测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
  (二)重点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农业部门应到生产企业成品仓库抽取农药样品,其他省从市场上抽取农药样品。
  (三)专项抽查。从农药市场随机抽检蔬菜、水果、茶叶生产用药以及生物农药、卫生用农药,重点检测是否违规添加其他农药成分及有效成分含量。
  二、抽样要求
  根据农药生产经营及农业生产用药实际,并按监督抽查结果上报时限要求,适时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具体时间由各省(区、市)自定。
  (一)抽样人员。抽样工作由省级农业部门实施,省级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文件和抽样人员证件,说明有关情况。
  (二)抽样规定。从生产企业成品仓库抽样的,应抽取附有合格证的农药产品,查验其自检报告,在抽样单上记录并复制相关生产、销售记录;从市场抽样的,应查验农药经营者进货数量、库存数量和进货来源,并在抽样单上记录,并复制相关进货凭证,资金往来凭证等。
  (三)抽样单签署。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标注内容一致。填好的抽样单应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签字、加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并由当地执法人员签字见证。
  三、样品确认和检测
  (一)样品确认。在市场上抽取的农药样品,抽样单位应当通过邮政EMS书面通知标签标称的生产企业进行确认(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保存好原始凭证),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企业收到通知书而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若标称企业书面确认不是其产品,且能提交相关证据,被抽查经营单位不能出具合法进货凭证的,当地农业部门应对被抽查经营单位按涉嫌经营假冒农药产品进行立案查处。
  (二)样品检测。样品检测应由具备农药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检测项目除有效成分含量、是否含有其他农药成分外,还应检测与人畜、农产品质量或生态环境安全密切相关的质量控制项目(以下简称“安全控制项目”),尤其要检测是否违规添加禁限用农药成分。检测方法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农药登记核准产品化学资料(或企业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
  (三)判定原则。依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和相应产品标准控制项目指标要求进行判定。对有效成分含量、安全控制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且未检出其他农药成分的,判定为合格;对违规添加其他农药成分,或者有效成分含量、安全控制项目中有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均判定为不合格。
  四、结果确认和处理
  (一)结果确认。对农药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抽样单位应及时通过邮政EMS书面通知标签标称的农药生产企业和被抽查经营单位(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收到通知书而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标签标称生产企业或被抽查单位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采用封存备用样品,由我部委托的检测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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