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提出要培育多元化农村产业融合主体,强化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基础作用,支持农民创业创新特别是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创新,支持龙头企业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搭建全国性和区域性电子商务平台,积极发展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创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发改、财政、金融等部门支持,采取“先建后补”、贷款贴息、设立产业引导基金等方式,重点支持带动或辐射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龙头企业。要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和直供直销,包括采收、产地处理、贮藏、烘干等初加工及运输、销售等环节和休闲旅游设施建设,支持开展综合性服务、农业电子商务等平台建设。引导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支持企业与农户、合作社、家庭农场联合建设原料基地和营销设施,围绕当地有发展潜力的主导产业、特色品牌产业等,通过订单生产、合作协议、产供销对接等方式,强化一二三产业的有机融合,形成完整产业链等。支持休闲农业聚集村合作组织、休闲农园企业、电子商务企业与农户联合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先导区企业集中建设农产品及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公共设施。支持贫困地区参与产业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符合上述条件的各类经营主体等。
四、着力推动建立农村产业融合多形式利益联结机制
《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多形式利益联结机制。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推动创新发展订单农业,引导和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建立稳定购销关系、提供贷款担保、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打造联合品牌等,实现利益共享。鼓励发展股份合作,引导企业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形式,探索形成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制企业利润分配机制,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强化工商企业社会责任,发挥自身优势,辐射带动农户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管理水平。强化龙头企业联农带农激励机制,国家相关扶持政策与利益联结机制相挂钩。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分级备案制度,引导各地建立土地流转、订单农业等风险保障金制度,制定适合农村特点的信用评级方法体系等。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纠纷化解机制,确保土地流转双方合法权益。
五、认真推动实施农村产业融合试点示范工程
《意见》明确提出开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探索和总结成功的做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项目总体要求、实施区域、资金分配、支持对象、组织实施、监管要求等。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实施方案》(发改农经〔2016〕833号)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百县千乡万村”试点示范工程。根据农业部办公厅与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2016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等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40号)要求,组织开展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培育一批产业融合先导区”的要求,创建一批以农产品加工园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为主要依托,集标准化原料基地、集约化加工园区、体系化物流配送和营销体系“三化一体”和园区、农区、镇(城)区“三区互动”的融合发展先导区。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和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金融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试点示范项目的通知》(农办加〔2016〕15号)要求,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和融合主体给予金融支持。
各省(区、市)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将其摆上重要位置,积极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牵头抓,分管处室要具体抓。要主动汇报,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形成推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强大合力。要加强调研,及时总结新经验,发现新问题,提出新措施。要开展督导,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自查,我部将适时组织抽查。自查形成的书面材料(关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报告,并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模式5-10个),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以书面材料和电子版形式送我部农产品加工局,我部汇总后将适时报送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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