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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不了解的农药“晶型专利”是这个样子的!


  无独有偶,同一个时段天津药物研究院也递交了“阿德福韦酯结晶形态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07年获得授权(下称744号专利)。

  2008年8月,正大天晴以“744号专利”不符合专利法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

  有关这个专利诉讼的细节,网上有很多资料,有兴趣的人可以自行研究。诉讼的核心是如何界定晶型的结构,这方面的内容比较专业,很多人也不一定能看懂。作为一种普及,现将晶型结构的表征方式,列举如下:

  (1)关于XRD:判断某一个晶体与另外一个晶体是否相同的最直接手段是X射线衍射法,X射线衍射图谱对于晶体结构的表征具有指纹性,可以区别不同类型的晶体。通过比对X射线衍射图谱确定两晶体是否相同时,应将X射线衍射图谱进行整体比对,比较二者的峰位置、峰强度以及峰形是否匹配,其中峰位置尤其是小角度峰和强峰的峰位置匹配相对于峰强度的匹配具有更大的鉴定意义。

  (2)关于IR:与XRD谱相比,IR仅能作为鉴别晶型的辅助手段,原因在于,IR表征的是原子之间振动能级的跃迁,分子空间排布方式的变化有些情况下并不能从IR谱反映出来。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即使IR相同,晶型也可能不相同。在另一些情况下,尽管IR不同,但晶型却可能相同。

  (3)关于DSC:与IR谱相同,DSC亦是鉴别晶型的辅助手段,而且,升温方式和升温速率的不同确实会对测试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在未公开具体升温条件的情况下,无法基于DSC测定结果而认定所表征的晶型相同或不同。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了解晶型专利如何选择对比方法和对比参数,通过比对X射线衍射图谱确定两晶体是否相。同时对说明书的公开策略给出一定的启示,避免别人以权利要求未得到说明书支持为由提出无效宣告。据说国内一些公司在申请新化合物专利的时候,为了避免泄密,特地将自己的核心化合物不写在专利上,这种思路令人觉得匪夷所思。充分公开其发明内容是得到专利保护的前提,你的新化合物不包括在专利说明书上,未来怎么能得到保护呢。

  大多数的晶型专利纠纷,都体现在结构的表征与对比上,上面几段关于晶型表征的内容虽然比较学术化,看起来有点枯燥,但也是讨论晶型专利所必须了解的。下面尽量用通俗的语言,讨论另外一个晶型专利案例:辉瑞公司的降脂药——阿托伐他汀衍生物晶体的专利无效案

  阿托伐他汀钙I型晶体案

  阿托伐他汀钙片,是辉瑞公司生产的一种降脂药,全球销售超过百亿美元。阿托伐他汀最早是以中间体化合物的形式,记载在1986年的专利申请文件中。1997年辉瑞公司投放市场,2008年销售额达到136亿。

  阿托伐他汀的化合物专利在全球过期后,辉瑞公司仍拥有20余个阿托伐他汀衍生物晶型的专利,这些晶型中最著名的即为阿托伐他汀钙I型晶体,该晶体在中国已经获得专利权(96195564.3),所有权人是辉瑞公司的子公司(沃尼尔?朗伯公司),已经于2016年7月到期。

  自2007年起,北京嘉林药业与辉瑞就此晶型专利经历了长达8年的法律之争,直至2015 年4 月16 日才尘埃落定。

  这个案子的诉讼过程可以说是跌宕起伏、一波三折。起初是辉瑞在2007年提出诉讼,指控嘉林公司侵权,后因证据不足,辉瑞撤回了起诉。不料嘉林公司随后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经过审理,专利复审委员支持了嘉林公司的请求,裁定阿托伐他汀钙I型晶体专利无效。

  晶体专利就是市场销售额啊,辉瑞怎肯善罢甘休,于是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下来,维持专利复审委员的裁定,晶体专利无效。辉瑞对此无法认同,于是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在北京高院二审开庭时,辉瑞曾补充提交了一份实验报告。北京高院经过审理,二审推翻了一审判决结果。

  这回该轮到嘉林公司和专利复审委员不服了,二者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最高法院经过听证,裁定本案进入正式提审程序。开庭后,经过当庭激烈而充分的辩论,最高法院最终作出了行政判决:阿托伐他汀衍生物晶体的专利无效。

  值得称道的是,在这个晶型专利的审理过程中,最高院并没有纠结于诉讼各方提交的大量文献证据、各种实验报告、提交的补充证据和司法鉴定意见书,而是根据对专利法26 条第3 款的解读,做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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