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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标签标注保质期存困惑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6年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十四条对种子质量保证期的规定却是有人欢乐有人愁。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检测日期是指生产经营者检测质量特性值的年月,年月分别用四位、两位数字完整标示,采用下列示例:检测日期:2016年05月。质量保证期是指在规定贮存条件下种子生产经营者对种子质量特性值予以保证的承诺时间。标注以月为单位,自检测日期起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采用下列示例:质量保证期6个月。”
使用者叫好:质量有保证  种子在贮藏保存过程中四大质量指标中的纯度、净度、水分一般变化不大,而发芽率会随着贮藏时间、贮藏温度、湿度、空气质量的变化产生程度不等的变化,不同作物的种子贮藏寿命不同。显然,当前外包装标签只标示生产日期不标注保质期,不利于种子使用者使用。将实施的新办法保护了广大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者困惑:责任谁担  要求标注保质期给种子生产经营者带来了困惑。现行办法要求标注的是种子的生产日期,而新办法要求标注的是种子装入包装前的检测日期。经过检测合格的种子,在检测后一年内,发芽率在规定贮存条件下不低于标签标注的指标,是种子包装企业对种子质量特性值予以保证的承诺时间。但种子售出就已经易主,不再受原包装企业的掌控,如果在此期间因贮藏条件不适宜、方法不得当等原因产生变化,还要求原企业负责质量承诺保证,有失常理。
法律界人士支招  法律界人士提出的对策是:按《合同法》相关规定,在标的物(种子)买卖交易时,双方可以约定复检期限,经过复检,不合格的可以退货,标的物(种子)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种子)交付之后由买受方负担。这些问题一般发生在种子经营者之间。种子使用者购买种子即买即用,一般不会存在这些问题。种子生产经营者对经营的种子进行包装检测时,要对其新陈程度等进行试验,确保在保质期内不发生变化。买卖交易时,要求购买方复检,并约定保存条件和各方责任。如果出现纠纷,按合同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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