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特殊用途的品种首次作出规定,不仅可以自行开展试验,而且简化试验程序。生产试验与第二个生产周期的区域试验合并进行。
对品种试验总结和国家和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召开的时间、公示期等都作出明确要求,有利于推进行政行为落到实处。
引种备案与过去引种审定相比变化最大。新办法要求引种备案,而非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引种的难度被降低很多,引种的当事人应对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的关键点
新办法最大的变化是把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合并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其规定的几种不需要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以外,都应当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新办法取消了对企业注册资金和对固定资产的要求,但是对申领不同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对申领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及非主要农作物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除在基本设施、检验设备、加工设备、人员有具体要求外,还对品种生产环境作出了要求;对申领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亲本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条件项目与上基本相同,但在数量上要求更高一些;对于申领育、繁、推一体化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除上述条件之外对育种机构及测试网络,育种基地、科研投入、品种、生产规模、种子经营、种子加工等都有明确规定;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申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应具备本办法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
新办法增加了“备案管理”。必须对以下几种情况实行备案: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载明的有效区域设定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种子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完整的生产经营档案。对档案的建立作出明确要求:包括田间生产记载档案、加工包装记载档案和流通销售记载档案,要求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要求档案保存期至少5年,保证可追溯。
新办法对种子样品保留提出要求,企业应当按批次保存所生产经营的种子样品,样品至少保存该类作物两个生产周期。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中的关键点
新办法要求种子标签的提示内容增加风险提示。这是一些生产经营者所不愿暴露的软肋。今后,如果没有风险提示,一旦生产上出现应该提示的风险而没有提示的,当事人就难免其责了。
种子标签在标注上去掉了生产年月,增加了检测日期和保质期、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还增加了信息代码一项,为电子信息进入标签作出提示。
增加了未经认证合格的种子,不得在包装上使用认证标识的规定,以增加使用者知情权、选择权。
新办法规定品种名称应当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即与审定、品种保护相衔接,同时对其他内容要求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新办法对使用说明应当标注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应将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以及品种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等九个方面进行明示,这表明生产经营者对销售种子的承诺。
新办法规定,印刷品标签由原来不小于12厘米×8厘米改为11厘米×7厘米;对印刷品颜色没有具体要求,但必须清晰、清楚;警示内容应当醒目,其中“高毒”以红色字体印刷;“转基因”字样、警示标志等信息应在同一版面标注。
三个办法的发布,凝聚着业界各方面人士的智慧和辛勤劳动,是推进现代种业发展的可操作性指南。三个办法都是以《种子法》为纲领,以市场为导向。三个文件的修订,紧紧围绕新《种子法》,以全力推进现代种业发展为目标,紧跟市场的发展需要。放权、减少许可、前置条件、简化程序。
以企业为主体,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在三个办法中得到体现。在审定办法中,对生产试验,各种联合体的试验和引种试验,依靠企业自主进行,充分体现了企业参与和知情权;对申领育、繁、推一体化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则强调育种机构及测试网络、育种基地、品种、科研投入等。这有利于引领企业的科技创新,使一部分企业尽快强起来、大起来。
三个办法以引导企业的诚信建设,以强化企业的内部管理为立足点。对企业的品种试验、引种及标签的真实性承诺,都是对企业的诚信和信誉的培养和考验;企业育种资料的申报、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追溯体系的建立,有利于引导企业强化内部管理,使企业提高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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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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