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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令”齐发引导种业有序发展


编者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自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至今,已有半年多时间。7月8日,农业部正式公布与新《种子法》配套施行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本期我们带您看看,业内人士如何评价这三个重要的行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6年第4号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已经农业部2016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2016年7月8日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详见六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6年第5号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6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2016年7月8日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详见七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6年第6号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6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2016年7月8日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详见八版
  □□
  邓光联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以下简称“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许可管理”)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标签管理”)(以下统称“三个办法”)已经于2016年6月29日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韩长赋部长签发部长令予以公布。这三个办法关系到种子的生产、经营、管理的主要环节,它的发布实施必将对我国种子产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从新《种子法》颁布以来,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就组织制定修订相关配套文件。这三个办法历时半年,经过修改、征求意见、再修改后提交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发布,意义非凡。
  新《种子法》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原有的相关规定、办法就已经不适应了,有关办法、规章必须与新《种子法》相一致。农业部新近公布的三个办法就是落实新《种子法》的具体体现。修订三个办法的根本依据是《种子法》,而具体操作办法又是根据我国种业的发展实际而作出的规定、措施,所以它的发布具有法规的严肃性和强制约束力。
  新修订的三个办法致力于规范管理种子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新《种子法》颁布后,将要修订多个配套法规性文件。目前修订的三个办法,是关系到我国种子产业发展的主要环节。这三个办法的发布,让我国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有了可操作性指南,使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三个办法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虽然本次修订的三个办法单篇成文,但实则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品种审定办法是解决品种的合法性,即品种的获得;许可管理是解决种子生产者经营者的身份,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遵守的规则;标签管理是解决种子在市场上流通的亮相和对社会的公示和承诺。这三个环节,一个也不能少,否则,种子生产经营流通就会断档脱节。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中的关键点
  无论是国家还是省级,只将稻、小麦、玉米、棉花和大豆作为主要作物品种审定。也就是说,国家只审定这五个作物品种。
  申请者在提供试验种子时,就留取标准样品。为的是确保提供试验样品和留存标准样品的一致性,以作日后纠纷的裁决依据。特别提醒申请品种审定者,要提供足够的、性状稳定的、质量可靠的样品。
  把过去的“试验重复不少于三次”,改为“可采用随机区组或间比排列法”;把过去“两年试验后再进行一年生产试验”,改为“综合性状突出的品种,生产试验可以与第二个生产周期的区域试验同步进行”。有利于对表现突出品种,缩短试验年限,加快审定步伐。
  申请者可开展自有品种的生产试验,是指自有品种的申请者无论参加国家或省级区试的,生产试验可由自有品种的企业开展生产试验,但必须报方案并得到原申请试验单位的认可和统一管理。
  对具备有试验能力的企业联合体、科企联合体和科研单位联合体可以组织开展相应的品种试验,做到“四要”。一要纳入国家和省级品种试验的统一管理;二要联合体成员不少于5家并签订相关合作协议;三要试验品种应当是自有品种;四要一个法人单位只能在同一试验区组内参加一个联合体。如此规定,有利于拓宽选择品种的渠道,同时保证监管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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