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扶持农业经营主体的措施及启示
( 2015年12月26日 03 版)□□马凯赵海
德国共有农业用地1671.9万公顷,耕地1187.5万公顷(2011年数据),与美国相比,德国农业用地仅为美国农业用地的4.07%,耕地面积仅为美国的7.41%。德国农业劳动力数量较少,并呈现逐渐减少的趋势,但受益于科学的教育培训体系,德国农业劳动力素质普遍较高。农产品可满足本国90%左右的总需求,扣除从国外进口的饲料,自给率约80%。
一、德国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概况
德国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有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种。2013年,德国家庭农场达到38万个,其中,经营规模在100公顷以上的大型农场有2.93万个,在30~100公顷的中型农场有10.4万个,2~30公顷的小型农场有21.85万个,2公顷以下的微型农场有2.67万个。
德国家庭农场有如下特点:农场经营者素质普遍较高;种类多样,兼业化现象普遍;经营规范,企业化发展;中小规模农场为主,土地租赁普遍存在;管理现代化。
二、德国扶持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主要措施
(一)健全土地流转市场,鼓励农村劳动力转移
发展规模经营是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有效途径,德国政府在发展农业规模经营过程中采取了加大土地流转与转移农村劳动力相结合的方法。
一方面,颁布了《农业法》和《土地整治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农地进行了调整,使之连片成方。同时鼓励土地等生产要素进行流转,对购买土地的农场提供政府低息贷款,对出售和出租土地的农民进行现金奖励并提供贷款支持。此外,为了鼓励规模经营,德国政府对不同规模的家庭农场给予不同利率、不同期限的贷款支持。另一方面,鼓励农场劳动力转移。为此德国政府设立了各种专项基金,如“改行奖金”用于鼓励小农户流出农业行业、“提前退休奖金”用于鼓励农民提前退休。
(二)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培养新型职业农民
首先,德国对农业经营者进行准入制度,如果想从事农业职业,则必须完成相应的职业教育或大学教育并获得国家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这一制度的确立提升了农民学习的主动性。其次,德国有先进的农业人才培养体系。包括大学教育、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三个层面。德国农业教育体系师资雄厚,注重实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农业发展输送了大量理论和实践兼备的职业农民。
(三)构建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德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由合作社联盟、农民联合会、农业联合会和农业协会四部分构成,合作社联盟侧重提供农民经营方面的服务,农民联合会侧重提供农民生活方面的服务,农业联合会侧重提供农业技术方面的服务,农业协会作为农民和农业利益的代表在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中产生重要影响,通过农协来影响政府决策,使政府的政策有利于农民,并通过举办农业展览会、技术研讨班等推动农业进步与发展。以上四大民间组织分工协作、相互支持,为农民在生产、销售、生活、教育等方面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务。
(四)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德国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与德国政府的扶持密不可分。立法方面,德国基本法明确规定:“促进合作制”、“支持合作自助”,并把这种促进和支持作为“优先目标”。信贷方面,德国政府对农业企业实施了特殊性的信贷管理政策以支持信贷合作社的发展,向农民提供低息贷款。资金方面,德国政府主要是通过补贴、资助的方式对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予以扶持。税收方面,德国政府为了支持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对合作社用税后利润进行投资的部分免征所得税;农业企业、合作社还可获得免交营业税、机动车辆税的待遇;为农业企业提供咨询、农机出租等服务的合作社还可以免交法人税等。
三、德国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一)农业合作社的联盟化与规范化。德国农业合作社在农业和农村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究其原因,合作社组织结构的联盟化与运行的规范化功不可没。德国已在信贷、农村商品和劳务、工商业商品和劳务、消费、住房等5个方面建立了全国性的合作社纵向组织体系,在提高农户市场谈判地位、促进农户进入市场、加强地方合作社运行管理等方面发挥着管理中枢的作用。此外,德国针对合作社的法律法规比较健全,合作社运行比较规范。反观中国,尽管近年来合作社快速发展,但规模普遍比较小,且联盟化发展滞缓,缺乏从全国到省、市、县的合作社联盟,合作社多是各自为战,缺乏统一的指导和管理。因此,应积极借鉴德国在合作社发展方面的经验,稳步推进农民合作社的联盟化和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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