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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兜底”:我国农村社会冲突管理中的现象与逻辑


  通过对政府兜底进行分类,可以更好地对它进行理解。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政府兜底有以下几种主要类型:

  1、按照政府对兜底的主观能动性和态度差异,可以分为主动兜底与被动兜底。前者是在农民没有将事情闹大或威胁闹大之前,政府判断冲突双方难以达成妥协,而事情不快速解决又会引发更大的麻烦,于是便做出兜底的决策。后者是指在冲突一方或双方在无法达成妥协的情况下,将事情闹大,使得政府处在上级政府或者社会舆论的压力之下不得不做出兜底决定,以使事情尽快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做出兜底,事情就难以迅速解决,政府则会更加深陷政治漩涡。

  2、按照在一次社会冲突中政府兜底的次数差异,可以分为一次兜底与多次兜底。一次兜底意味着政府在冲突管理中通过一次性地对冲突一方或双方做出兜底,便使冲突得以化解,此后没有再次出现社会冲突或闹大事件;而多次兜底则是在政府首次兜底之后,冲突一方或双方对得到的好处和处理结果不满意,于是再次掀起闹大事件,或者冲突方在尝到了政府兜底的甜头后,效仿前次闹大的行为,以此给政府施压而再次或连续性得到好处。政府的多次兜底,会成为农民通过闹大谋利的源泉。

  3、按照在一次冲突管理中参与兜底的政府的级别数,可以将兜底分为一级兜底与分级兜底。一级兜底是指某一级政府来承担兜底的责任,其上级和下级政府不参与其中,这样的兜底往往发生在规模较小、影响范围较窄的社会冲突管理中。一级兜底在乡镇政府的冲突管理中发生较多。分级兜底是指由多级政府组织来承担兜底责任,不同级别政府、部门的兜底的形式或项目可能一样,也可能不一样,这样的兜底一般发生在规模较大、影响范围较广的社会冲突管理中。分级兜底在县域范围内发生较多,典型的如县域群体性事件,一般由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和乡镇、村级组织分别兜底。

  (二)“政府兜底”的表现

  “政府兜底”的表现是指政府在哪些方面的农村社会冲突中进行兜底管理。在农村社会冲突中,并不是所有冲突都需要政府兜底管理,有些冲突农村内部能够自主解决,有些冲突政府出面调解亦可以很好地化解,但有些冲突则极易发展到需要政府兜底的程度,政府的“兜底”也就多表现在对这些冲突的管理中。

  1、农民与企事业、自治单位的冲突。在农村,事业单位主要包括乡村中小学、幼儿园、卫生院、诊所、农技农资部门、邮电局、供电站等,企业主要是指乡村两级所办的集体企业,自治单位包括村委会、社区组织等。这些单位组织并不是政府部门,或者说已经脱离了政府部门,集体企业是自负盈亏的单位,事业单位是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它们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宗旨是为社会服务,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而自治单位则是农民的自治组织,由具有选举权利的农民选举产生。这些单位组织虽然不是政府部门,但有个共同点,即具有公共性。由于其公共性质,在农民的眼里就是政府部门,当农民与它们发生冲突时,更容易将冲突闹到政府去,要求政府解决,而政府则对该冲突介入的责任更大。这些冲突中,需要政府兜底管理的主要有以下几种:(1)中小学、幼儿园出现伤亡事故,该类事故的发生原因既可能是学生之间的打架、斗殴,也可能是因为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偶然性事故(如游泳溺水身亡),还可能是上课意外死亡(如体育课休克死亡)等,近年引起关注较多的是农村校车事故。(2)农民在乡村医院、诊所就医发生的医疗事故,该类事故容易引发常见的“医闹”现象。(3)农民与村委会(社区)、村干部的冲突,这类事情发生一般是由于村委会、村干部对农民权益的侵犯,或没有利益没有满足,或公平观念、常识性正义平衡感被打破引起后者的不满,并被村庄政治斗争所利用和组织而引发剧烈的冲突,较为典型的是“乌坎事件”。其他的冲突还有如出现普遍的“假种子”、“假农药”事件而引发群体冲突,农民触电身亡与供电部门的冲突,农民对集体企业污染、待遇、工伤赔付等不满而引发个体或群体冲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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