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的扶贫主要是指绝对贫困的减少和不平等程度的缩小两个方面。在过去30多年中中国绝对贫困的缓解是非常明显的。现在很多地方一个贫困村里自行车、摩托车、电视机等的有无都无法再作为是否贫困的标准。但是为什么我们还是感觉到他们依然处于贫困状态呢?这主要是因为相对于城市人口和发达地区的农村人口,很多落后地区的农村人口处于整体社会的底层,不仅是收入,更重要的是整体生活水平的差距衬托出了底层群体的相对贫困感。
我在走访云南的一个贫困县时发现县里很多村子都不同程度地得到过很多项目包括扶贫开发项目的支持。我对其中一个村子的整体观察发现虽然温饱都解决了,但是10年前的贫困群体现在基本上还是贫困群体,即使在一个县,贫和富的差距也表现出很强的地域性和阶层性。处于地理条件好的村子总体上好于山上的村子;在一个村里有社会关系的,地多的,当干部的基本都是富裕户。
在过去10多年中,贫和富的福利差距不是收敛,而是呈现平行移动和放大的趋势。这意味着在经济发展放缓的条件下,处于平均收入之下的群体就有可能长时间处于贫困;而如果假定存在对穷人的相对剥夺,即使经济处于增长状态,穷人走出贫困也很缓慢。
首先,这种福利差距的平行移动或者放大暗示了贫困群体似乎陷入了很难跃出的贫困陷阱。现在的贫困人口似乎陷入了“结构性的贫困陷阱”之中,制约脱贫的因素呈现出了刚性的特点。也就是说在机会,资本、利润的场域中存在了凭借资源、资本、技术、关系、信息和权力优势而优先获益的群体,机会不再平等,起始条件也不再平等。不同群体利用市场规则凭借其特有的资源相互竞争,看起来公平,而在“强-弱”的结构关系中,强者垄断了机会和利益。
第二,由于越过贫困陷阱的经济门槛越来越高,过去年收入几千元是富裕户,现在则是贫困户,对于处于贫困陷阱的穷人而言,依靠自己的力量很难脱贫。目前的开发式扶贫,一是支持的规模很小,强度很低,很难产生越过贫困陷阱的经济效益;二是即使有大强度的支持,减贫效应也会发生转移。如农户分散生产的弊端催生了公司加农户模式的出现,但增加更多的还是老板,减贫收益流失严重。
第三,存在的各种类型的对扶贫资源以及资源产生的利益的直接或间接的“捕获“使得穷人摆脱困境更加艰难。例如在很多地方以公共资金投入的扶贫类的基础设施的项目,有的公司即以苗木、技术集中管理为由与农民签署了公司加农户的合同,通过这种形式扶贫类项目的减贫收益就发生了合法性的流出。
上述的讨论意味在新的条件下需要对扶贫开发的制度进行改革。现阶段实施直接的,大规模的福利转移是不可行的,长远也是不可持续的。这是因为直接的福利转移一般在贫困群体数量较小和公共资金宽裕的条件下比较可行,即便如此,直接的福利转移的社会和政治成本都很大。
在现阶段“结构性贫困”的条件下,需要从两个维度上考虑调整开发式的“造血机制”。首先,在贫困群体依然很大的条件下,依托开发性扶贫仍然是扶贫工作的主线,但需要通过一定的“输血”性投入抬高穷人多维度的财富起始水平,使得贫困群体和非贫困群体的起始水平的差距缩小,减小非收入贫困消解经济收入的程度。社会保障和教育以及基础设施的投入正在发挥很大的作用,但是总体上还没达能有效发挥作用的临界点,所以对收入有消解作用的医疗、教育和乡村基础设施的公共投入的减贫意义非常明显,需要加强。这方面的投入可以确保贫困群体的资金财富的存量和增量更多地投入到经济创收活动中。
其次,通过对农户直接的经济性“输血”抬高贫困人口的资产存量。到户扶贫资金折股通过公司加农户是个好的办法,但是由于公司方控制财务管理和信息,很多公司可以通过财务做假帐做低盈利或亏损。对于这类的扶贫可以考虑由扶贫办聘请独立会计进驻企业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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