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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大金融理念推进农村金融创新


  因地制宜创村金融产品

  要改变目前金融产品相对单一的农村金融格局,需要因地制宜,创新金融产品。开展以银行、龙头企业、农村新型经济合作组织和农户多方参与的农村生产融资模式,通过企业担保、订单质押、存货质押等方式,为农产品产供销全过程提供信贷支持。积极扩大小额信用贷款和互保贷款覆盖面,探索与银行卡授信相结合的小额信贷产品。结合农村土地确权和林权改革,积极稳妥开展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试点,健全完善林权抵押登记系统,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规模。推广以农业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水域滩涂养殖权、承包土地收益权等为标的的新型抵押担保方式。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探索拓宽涉农保险保单质押范围。积极开拓直接融资服务,扶持有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降低融资成本。抓住各大电商、物流企业向农村拓展市场的契机,探索开展农村互联网金融业务,通过P2P等新兴互联网融资平台,获取“三农”发展所需的各项资金。

  积极探索地方政府服务农村金融的新方法

  农村金融创新,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更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服务作用,营造有利于农村金融体制创新的政策环境、法律环境、人才环境、诚信环境等。要大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地区性的综合性信用数据库信息平台,为金融企业提供信用甄别服务,减少阻碍金融发展的信息不对称障碍,降低金融企业的信息收集成本。各级地方政府要与银行监管部门、证券监管机构进行有效沟通,争取国家金融监督机构的支持。条件允许的县(市、区),可由公共财政出资组建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融资担保公司,为当地企业和个人的融资借贷提供担保和再担保服务,提高融资担保行业的社会公信力,为银保合作创造更为宽松的条件,通过放大担保授信规模支持更多的农村中小企业获得资金。

  创村金融监管机制,防范农村金融风险

  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农村金融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比较薄弱。为防止出现系统性、区域性的农村金融风险,保障农村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必须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强化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意识,培育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能力, 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应出台我省地方统一法规政策,对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农村合作金融公司、农业租赁金融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在注册资本、资金来源、经营范围、股东条件、股权结构、信贷投放、利率水平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明确各类新型农村金融企业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制定有效的议事规则、业务流程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有效防范内部产生的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和制度风险。强化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日常管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动态监控金融企业。加强对农村金融企业的外部审计和外部监管,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办法和市场退出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稳定,推动新型农村金融实现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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