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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序渐进延长农地产权期限


  二是明确农地产权继承权。我国农地产权主要采取以户为单位的家庭享有方式,当部分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允许由其合法继承人享有继承土地的权利。

  三是适时放开农地产权抵押融资限制。立法应将农地作为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的重点,赋予耕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资格,并以此为基础改革和重构新型的农地金融法律制度。

  五、农地产权实现“长久不变”后要健全相关制度与强化后续管理。农地产权期限的调整,必然诱发以农地为基础的农村生产关系的深刻变化。促进正的效用发挥,抑制负的效用显现,关键在于完善配套制度与提高后续管理水平。

  一是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健全以农地为基础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依法确定产权主体、权利内容和具体权能,前提是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和边界,清晰界定成员资格、进退条件和变动程序,必须尽快启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程序。

  二是健全耕地保护和利用管理法律法规。任何涉农涉地立法修法,都要确保国家耕地“红线”,服务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在赋权同时必须强化监管,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农地利用管理,明确农地管护的执法主体、执法职责、执法手段,确保农地科学、合理和高效利用。

  三是加快农村土地征收征用立法。延长农地产权期限,实质上是赋予农民更多的利益期待。进一步延长农地产权期限,农民利益期待更高,保护农地动力更强,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考虑合理因素,尽快对农地征收征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出调整和修改。

  四是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平台法制建设。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地流转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农地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为促进土地规模流转和农业集约化经营,要加快农地流转平台制度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包括农地产权登记、交易指导、价格评估、金融担保、纠纷调处在内的农地流转法律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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