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新闻 > 行业资讯

中国村社权力的困境与出路 村社权力的困境




  (四)现行法权架空了村社权力

  《土地承包经营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着重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国家将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功能主要托付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土地等村社经济资源完全分解到村民家庭直接支配,形成承包经营权,这种权利直接对抗对象就是村社权力。

  虽然法律政策确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是,全国大多数农村的实际状况是有“分”无“统”。村集体发包土地的权利仅仅是并不负载实际利益的程序性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村集体并不能据此影响村民的利益。只有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在这些劣等土地资源的配置中村社权力才有一些活动余地。

  村社民主监督制度失灵。村社权力是村社组织的权力资源,需要与村民的利益和行动产生互动,在村社组织内部得到维护,当下对于乡村权力的治理措施是基层民主、村务公开。采用委托投票、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等选举规则,保障村民自主表达选举意愿,村庄选举使村干部的权力来源于由下至上的授权。村委会实行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村务档案、实行村务公开;建立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民主理财;村干部接受民主评议、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问题是:由于在大多数地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解体或者名存实亡,农民缺乏行使民主权利的有效动力。在大部分空壳村内,精壮人口常年外出务工,根本不存在行使民主权利的可能性,农村社区的荒芜导致村社权力及监督的荒废。另一方面,在一些由于土地增值等因素村社权力能够实质性支配经济资源的村社,又频繁出现村委会选举的违法违规现象。例如不正当竞争、贿选、暴力控制选举。在多数农村,通行的规则实际上不是少数服从多数和民主集中制,而是面临着多数人被少数人所支配,无权威的个人意志的冲突在起作用的集体行动的困境。另外,在村干部选举中,有些富人承诺捐资修路、建校或者修水利,以换取当选。他们将村干部身份作为扩展个人商业利益的一种资源,或者干脆仅仅是为了满足虚荣心。获取村干部职位之后,其主要精力仍然用在商业之上,并不能有效履行村干部职权职责。


点击支持一下 共有条评论 土地 强化 林地 基础设施建设
零零教育社区:农/牧/渔/林业:交流

零零农业信息网

http://farm.00-net.com/

| 豫ICP备09039788号

Powered By 零零农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