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条红线的划定,既能够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又防止有人借改革之名损害农民及国家利益,让稀缺的土地资源为国家及农民增加更多的产出与效益。
我国农村的土地被划成“三块地”,第一块是承包地,第二块是宅基地,第三块是集体经营型建设用地。土地对农民来说是安身立命之本,但在城市化快速推进过程中,土地作为稀缺资源其价格不断上涨,故此农村土地在不少地方成为一些人眼中的“唐僧肉”,从而想方设法从中攫取私利。
土地是最稀缺的农业资源之一,因为一旦占用以后很难再增加了。如何把农村的土地管好,在改革中求发展,中央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会议指出,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以及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为何要划出这三条红线?在推进农村土地改革过程中,农民的利益怎么保证?改革如何才能做到有序稳妥?分析如下:
坚持土地公有制是国情的必然选择
有关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前些年有一个声音,那就是实行私有化。但这个观点在我国农村经济研究者中一直有争议。原因很简单,有一套理论,但凡“涉公”的基本上都被钉在耻辱柱上,而“涉私”的基本上被认为是“高效率”。在发达资本主义人均资源得天独厚的背景下,有其正确的一面,但用这个理论来套我国,显然很不合适,也是水土不服的。
我国改革开放之所以能够成功,是因为结合我国的国情,采取拿来主义而不是全盘照搬照抄西方理论。是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的一种特殊制度安排。
近年来,我国的农村土地公有制其实已进行了大幅度的制度演进,早已不是西方所说的“公有”,它对这个“集体公有”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既摒弃了原来公为大的不利一面,把集体土地充分授权给承包地的农民,把农民的承包权界定为财产权,其实也是一种准所有制,不准集体乱收回农民的承包权。在此基础上还衍生出“三权分置”,即增加了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这个经营权利是可以抵押、出租的。这样的制度安排,主要是防止这个私有权被滥用。
比如台湾的土地是私有的,但近年来出现的农地悲剧也是可惜的,即那些早已离开农村到城里去的农民,不愿意放弃在农村的土地,不是因为他们对土地有感情,而是看中其增值,就如同目前买房囤房炒房的地产者。他们不好好耕种,或者懒种,任凭极为稀缺的土地去低效率运营,台湾因此陷入农地悲剧。所以保留集体公有制的一些权利,在土地被滥用时可以有被收回的可能,这种威慑在我国农地极为稀缺的背景下,应该有其合理的一面。
我以为,其实我国土地所指的“集体”,也就是西方的社区概念,强调社区成员的共同权益而不是片面强调个体的权利。在我国保留社区成员的所有权,让社区成员的集体权益不致被个体所侵犯。在人多地少的国家,是有其合理存在的基础。
耕地红线不能突破防止农地非粮化
近年来土地流转速度大大地加快,准确来讲一部分是被人为地推快,大量的工业资本下乡,其经营成本比起小农要高出不少。所以出现为数不少的危险案例。一些商业资本为了寻求资本高回报,打各种擦边球,醉翁之意不在酒之事经常发生。不少地方把农村的土地以农业开发名义占用,然后以种种名义,用于非农开发。以农业之名流转到的农用土地之后会被以各种名义的生态大棚、休闲旅游等非农建设挤占,最后可能危及国家的粮食安全。前几天一位记者在湖南调查,发现一家企业以农业之名租到的3000多亩地,刚过了两年就已办出500多亩的非农用地,还准备搞高尔夫球场。如果不去明令禁止,这样的案例不知要发生多少。
农村土地流转既要放活,但也要扎个笼子,就是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意见》提出要以用途管制为抓手,提出四个“严禁”,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
四个“严禁”包括: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国家正在制定永久基本农田制度,以防止被流转的土地非粮非农化。国家通过土地用途管制来确保耕地红线不被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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