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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组织形态的演变与创新


 

  一、引 言

  1978年以来农村启动了两项重要的改革,一是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二是推进农副产品市场化的改革。前者重新奠定了农户家庭作为农业生产基本组织单元的地位,从而极大地调动了微观经济主体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后者在经历了一个农副产品价格的逐步放开过程后,到90年代初,使90%以上的农副产品实现了市场交换。

  然而,两项改革的深化凸显出了一些新的矛盾。农户家庭作为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单元并不能撑起日益放大的农副产品市场化的发展,传统的流通组织和服务组织(供销社、信用社、农技站等)也远不能适应农村经济由封闭到开放的需要。所谓“小农户、大市场”的矛盾开始出现并日益尖锐起来。单个农户与市场之间缺乏有效的连接机制,农村经济发展呼唤市场组织形态的创新。

  农业产业化作为一项制度性创新,就是在这一背景下诞生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农业行业内部分工的不断深入,分立后的各个环节需要以一定的组织形式进行连接和协调。从这一意义上讲,农业产业化进程就是农村经济组织的创新过程,创新的目的即在于引进适当的中介组织和连结机制,以消除“小农户、大市场”的矛盾。

  在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组织变革方面,山东省莱阳市作出了有益的尝试。本文就是在

  对莱阳市进行实际调查基础上所作的一个阶段性研究成果。

  二、产业化初期的主要组织形式——“龙头企业+农户”与合作社

  莱阳市的农业产业化启动于20世纪90年代初,此时莱阳市的农副产品市场化和联产承包制基础已经基本奠定,制约其发展和升级的主要屏障是“两难一低”,即农副产品销售难、农用物资采购难、农业经济效益低。分散的农户不仅必须直接面对市场,而且日益感受到市场通道不畅的压力。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一些涉农服务组织(如供销社、农资公司、畜牧兽医站、农技站等)已不能适应服务于农户的需要,有的则陷入了瘫痪。刚刚启动的农业产业化呼唤着农村经济组织的变革。

  此时莱阳市农村组织的两种主要形式是“龙头企业+农户”和合作社。在短短的几年中,全市孕育兴起了近200家龙头企业和合作社,通过契约直接与分散农户建立联系,进行农副产品加工销售。

  1.“龙头企业+农户”:组织的运作及其缺陷

  “龙头企业+农户”这种组织形式常被称之为“分包制”或“定单农业”。这种组织安排的特点是:农户家庭分工生产农副产品,龙头企业专事农副产品的加工和销售。除此以外,龙头企业还有可能向农户提供一些产前和产中的服务,如农用物资采购、农业技术服务等。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由契约界定。农户按照契约规定生产某种品种、产量的农副产品,企业按照契约规定收购、加工、销售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初始观察表明,“龙头企业+农户”这种组织形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农户”与“大市场”间的矛盾。它在维持农户作为农业生产基本组织单元的同时,发挥龙头企业的优势进行农副产品的加工、销售,并联接农户进入市场。既保证单元利益和生产特点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又适应市场网络和农副产品加工销售的规模性,给双方都带来了利益。然而,从莱阳市的实践看,这种组织形式的生存时间并不长久,契约约束的脆弱性和协调上的困难是这种组织的内在缺陷,而农副产品市场的多变性则是组织演进和变革的外在压力。

  契约约束和协调的有效性需要依靠仲裁机构(如法院)作为利益中立的第三方进行协调,而这种协调同样是存在交易成本的。对刚刚确立了自主地位并步入市场的农户来说,自利性和外部交易关系的多变性会引发甚至加剧机会主义行为,经济人假定在转型经济的农村已不再是理论上的假设或虚构。具体而言,当市场价格高于双方在契约中事先规定的价格时,农户存在着把农副产品转售给市场的强烈动机;反之,在市场价格低于契约价格时,龙头企业则更倾向于违约弃约而从市场上进行收购。同时,由于农副产品价格波动较为明显,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能人为控制的自然变数(如天气)和经济变数,所以,要在缔订契约之初就准确地预见未来农副产品价格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换言之,在履行契约时,总会有一方采取机会主义的行为,而不仅仅是潜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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