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零农业信息网 首页 > 农业新闻 > 行业资讯 > 正文 返回 打印

农村经济组织形态的演变与创新

零零社区网友  2014-11-19  互联网

 

  一、引 言

  1978年以来农村启动了两项重要的改革,一是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二是推进农副产品市场化的改革。前者重新奠定了农户家庭作为农业生产基本组织单元的地位,从而极大地调动了微观经济主体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后者在经历了一个农副产品价格的逐步放开过程后,到90年代初,使90%以上的农副产品实现了市场交换。

  然而,两项改革的深化凸显出了一些新的矛盾。农户家庭作为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单元并不能撑起日益放大的农副产品市场化的发展,传统的流通组织和服务组织(供销社、信用社、农技站等)也远不能适应农村经济由封闭到开放的需要。所谓“小农户、大市场”的矛盾开始出现并日益尖锐起来。单个农户与市场之间缺乏有效的连接机制,农村经济发展呼唤市场组织形态的创新。

  农业产业化作为一项制度性创新,就是在这一背景下诞生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农业行业内部分工的不断深入,分立后的各个环节需要以一定的组织形式进行连接和协调。从这一意义上讲,农业产业化进程就是农村经济组织的创新过程,创新的目的即在于引进适当的中介组织和连结机制,以消除“小农户、大市场”的矛盾。

  在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组织变革方面,山东省莱阳市作出了有益的尝试。本文就是在

  对莱阳市进行实际调查基础上所作的一个阶段性研究成果。

  二、产业化初期的主要组织形式——“龙头企业+农户”与合作社

  莱阳市的农业产业化启动于20世纪90年代初,此时莱阳市的农副产品市场化和联产承包制基础已经基本奠定,制约其发展和升级的主要屏障是“两难一低”,即农副产品销售难、农用物资采购难、农业经济效益低。分散的农户不仅必须直接面对市场,而且日益感受到市场通道不畅的压力。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一些涉农服务组织(如供销社、农资公司、畜牧兽医站、农技站等)已不能适应服务于农户的需要,有的则陷入了瘫痪。刚刚启动的农业产业化呼唤着农村经济组织的变革。

  此时莱阳市农村组织的两种主要形式是“龙头企业+农户”和合作社。在短短的几年中,全市孕育兴起了近200家龙头企业和合作社,通过契约直接与分散农户建立联系,进行农副产品加工销售。

  1.“龙头企业+农户”:组织的运作及其缺陷

  “龙头企业+农户”这种组织形式常被称之为“分包制”或“定单农业”。这种组织安排的特点是:农户家庭分工生产农副产品,龙头企业专事农副产品的加工和销售。除此以外,龙头企业还有可能向农户提供一些产前和产中的服务,如农用物资采购、农业技术服务等。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由契约界定。农户按照契约规定生产某种品种、产量的农副产品,企业按照契约规定收购、加工、销售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初始观察表明,“龙头企业+农户”这种组织形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农户”与“大市场”间的矛盾。它在维持农户作为农业生产基本组织单元的同时,发挥龙头企业的优势进行农副产品的加工、销售,并联接农户进入市场。既保证单元利益和生产特点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又适应市场网络和农副产品加工销售的规模性,给双方都带来了利益。然而,从莱阳市的实践看,这种组织形式的生存时间并不长久,契约约束的脆弱性和协调上的困难是这种组织的内在缺陷,而农副产品市场的多变性则是组织演进和变革的外在压力。

  契约约束和协调的有效性需要依靠仲裁机构(如法院)作为利益中立的第三方进行协调,而这种协调同样是存在交易成本的。对刚刚确立了自主地位并步入市场的农户来说,自利性和外部交易关系的多变性会引发甚至加剧机会主义行为,经济人假定在转型经济的农村已不再是理论上的假设或虚构。具体而言,当市场价格高于双方在契约中事先规定的价格时,农户存在着把农副产品转售给市场的强烈动机;反之,在市场价格低于契约价格时,龙头企业则更倾向于违约弃约而从市场上进行收购。同时,由于农副产品价格波动较为明显,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能人为控制的自然变数(如天气)和经济变数,所以,要在缔订契约之初就准确地预见未来农副产品价格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换言之,在履行契约时,总会有一方采取机会主义的行为,而不仅仅是潜在的。

  真正的困难在于,在这一组织框架下没有办法制约这类机会主义行为。如果农户违约,龙头企业在决定是否对簿公堂、请求第三方规制对方行为时,它面临着一个成本--收益的权衡。龙头企业的收益是单个农户的赔偿,成本是诉之法院的费用。对于单个农户来说,与龙头企业的交易量比较小,故而胜诉的收益相对较小;但是,每次诉讼都有一些固定开支,成本反而比较大。所以,在农户违约后,龙头企业的理性选择往往是“沉默”。如果龙头企业违约,此时农户同样面临成本--收益的比较与决策。单个农户交易量小,诉之法院的收益也小,诉之法院的成本却同样高昂,往往是单个农户难以承担或不愿承担的。所以,农户往往是以小对大、忍气吞声。契约对双方的约束力弱使得“龙头企业+农户”这种组织形式极其不稳定。

  上述分析在莱阳市得到了印证。1992年初农户就农副产品加工收购与企业签约,按契约规定,农户种植牛蒡,企业以0.40元/公斤合同价格收购。到了秋季,由于市场价格上涨到1.20元/公斤,农户纷纷违约,把产品转售给市场。企业“以一对多”,把单个农户诉之法庭的成本很高,只能听任农户违约。同时,由于企业已经投资兴建了牛蒡加工生产线,为了收回投资,它们不得不从市场上收购原料。于是,在各个龙头企业间发生了“牛蒡大战”,致使当年牛蒡价格最高达到2.00元/公斤。契约完全丧失了约束力,无契约规范也就不成其组织,组织为利益相关者带来的利益也就不再存在。到了第二年,企业不愿再与农户签订合同,“龙头企业+农户”这种组织形式陷于解体。结果,牛蒡价格下跌到0.10元/公斤,伤企又伤农。即使在今天,莱阳市仍然还可以观察到“龙头企业+农户”这种组织形式的不足和缺陷。该市的河洛镇,农户饲养奶牛,三乐公司充当龙头企业。双方同样都面临着对方的机会主义行为抉择和违约的威胁。三乐公司没有办法获得质量可靠、数量稳定的原料;农户不能获得一个稳定的收入。交易成本大,组织形式不稳定。

  2.合作社的初步发展及其局限

  为了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实现组织创新,莱阳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发展合作社组织的措施。至1997年,全市兴办了上百个合作社,联系和覆盖了全市70%以上的农户。兴办合作社组织的初衷无疑是要在小农户、大市场之间培养中介,使分散的农户借助合作社的联系和媒介去与瞬息万变且日益放大的市场对接。

  但是,合作社的发展遇到了不少的困难。第一也是最大的困难是资金实力不足,不能构建自己的销售网络,从而也难以单独拓展市场。宇敏合作社在开拓东北市场销路时,全部差旅费开支合计不过几十元,这既说明了办事人员的节约,也反映了合作社资金实力的限制,要开拓更大的市场空间十分困难。第二个困难是,合作社本身的角色定位不明晰。莱阳市规定合作社在工商部门注册时一律为法人组织。然而,合作社资产和自有资金很少,社员队伍不稳定且人员可以自由退社,这造成了合作社不仅没有实力而且缺乏商业资信。没有资产作为抵押,交易中承诺的可信程度很低,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可约束性自然也是脆弱的。因此,合作社普遍很难与其他经济主体确定经济合同,也很难从事大规模的销售活动。第三个困难是,有限的资金制约了合作社对农副产品进行必要加工。结果使得农副产品增值幅度较小,农民收入难以快速提高。这些总“长不大”的合作社,也很难向农户提供有效的信息、技术服务,从而农户对合作社的依赖度以及合作社与农户的联系度也就不强。

  三、组织的演进——“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与“龙头企业+大户+农户”

  “龙头企业+农户”和单纯合作社组织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导致了它们被两种新型的组织形态所取代。“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与“龙头企业+大户+农户”这两种经济组织在今天的莱阳占据了主导地位。

  无论是“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还是“龙头企业+大户+农户”,其共同制度安排是:农户家庭分工生产农副产品,龙头企业分工加工和销售农副产品,合作社或大户充当中介,为农户提供产前和产中的某些服务(农用物资采购、技术服务等),也为龙头企业提供服务(收购和粗加工)。

  两种组织形式的运作略有区别。“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运作方式是,首先由龙头企业根据市场需求预测,通过契约与合作社约定本年度生产的数量、品种及主要品质和技术指标。合作社再把生产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个农户。在生产过程中,有的合作社还为农户提供购买生产资料的服务。生产过程所需的技术服务,一般由合作社提供,但也有由龙头企业提供或者由龙头企业为合作社培训技术人员。农副产品成熟后,由合作社(或与龙头企业一起)验级、收购,有的还作粗加工,而后由龙头企业集中并做最终加工和销售。企业把收购款拨付给合作社,由合作社分发给各农户。如作为烟台张裕葡萄酒公司生产基地的赤山镇,其葡萄品种的改良,就是由张裕公司先为合作社培训技术人才,然后由合作社提供技术服务。农副产品生产出来后,由合作社进行检验收购并组织运输,把农副产品集中交售给龙头企业。有的合作社在收购的同时还进行一定形式的粗加工,如芋头的脱皮、牛奶的初步保鲜、剔除蔬菜的烂叶等。一般情况下,都是由龙头企业进行验级,如前面提到的张裕公司和赤山镇农户的合作、三乐公司和河洛镇农户的合作;也有少数由公司和合作社共同验级,如照旺庄镇的宏达公司与宇敏蔬菜合作社的合作。

  在“龙头企业+大户+农户”这种组织形式之中,大户的作用和合作社基本相似。但是,龙头企业并不通过大户规定农户的生产计划,大户只是起集中收购的作用,只有少数大户进行初加工。大户和农户间是一种纯粹的市场交易关系,收购时双方直接用现金结算。大户在收购时进行品质验级,在将集中收购的产品销售给龙头企业时,龙头企业将作再次验级。大户和龙头企业之间同样是市场交易关系。

  “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和“龙头企业+大户+农户”,这两种组织的优势导源于其制度安排的改善,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单纯“龙头企业+农户”和合作社组织的不足,同时还融合了两者的优点,放大了组织的优势。首先,在这里,合作社和大户作为“中介”进入有着重要意义。一些最近的研究证实,合作社的成功得益于在合作社范围之内成员相互间的了解和信任(Bonus, 1999)。中国农村,是一个典型的静态社会,农民之间不仅相互了解,而且存在着相互间的监督。道德约束有着极强的制约力。因此,合作社或者大户能够对分散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从而弥补了前面提到的“龙头企业+农户”的组织缺陷。对赤山镇的调查表明,当葡萄的市场价格高于和张裕公司合同规定的价格时,农户为谋取短期利益,违约把产品转售给市场。但是,由于单个农户的行为处于合作社成员的观察之下,合作社从长远利益考虑,会主动地对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予以及时制止。大户的监督作用同样明显,一方面因为他置身于本土本地,对农户的生产信息了解;另一方面因为他和农户构成了市场交易关系,大户的质级验定可以直接制约单个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

  其次,两种组织通过合作社或大户集中收购和简单粗加工以后,降低了交易成本,产品质量和产品价格更加稳定,农民收入稳定了。例如,河洛镇三乐公司以前是直接与分散的农户建立联系,奶农在挤奶之后把牛奶送给公司。由于鲜奶的保质有着很强的时间性,各农户送奶的距离和时间又不同,使得牛奶的品质难以统一。大户介入前,牛奶的平均价格为1.20元/公斤。大户介入后,大户先收购分散农户的鲜奶,并购置单个农户不能购置的一些简单保鲜设备。在收购达到一定量后,大户再集中把产品送到三乐公司。这一流程使产品质量得到了保证,鲜奶的平均价格上涨到1.80元/公斤,同时也还节约了运输成本。

http://farm.00-net.com/news/3/2014-11-19/658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