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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治安调解的问题与对策


  其次,适用治安调解的案件必须是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的民间纠纷。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是进行治安调解的前提条件,因此治安调解的对象是在违反社会治安过程中出现的民间纠纷,对于不违反治安管理的普通民事纠纷,公安机关不应该介入。当前,农村各类普通的民事纠纷较多,群众也比较喜欢向派出所报警,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也不应当受理,可以给农村当事人提供一些法律咨询,建议其去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是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当然,当普通的民事纠纷,如果遇到双方矛盾激化或情绪失控时,有可能会引起治安案件或犯罪时,公安机关就不能以不归自身管辖为由而拒之门外,而是应该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防止矛盾的激化。

  最后,适用治安调解的案件必须是情节较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违反社会治安情节轻微的行为,可以适用治安调解,对于情节严重者,就不能适用调解,而应当进行治安处罚。但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确定“情节较轻”或“情节轻微”的解释,很多时候农村基层派出所民警难以掌握,比较容易出现“以调代罚”的现象。从具体实践来看,判断治安案件情节轻重,一般可以从纠纷起因、行为动机、实施过程、行为手段、损害后果等方面来考虑,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之间的关系,做出综合的判断,不能简单认定后果或动机。

  加强治安调解与轻微刑事案件之间的衔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的利益格局调整,农村纠纷日益增多。个体之间、家庭之中、个体与集体之间的矛盾纠纷会相互交错,解决难度增大,矛盾纠纷容易激化。因此,在进行治安调解的过程中,应该加强治安调解与轻微刑事案件之间的衔接,可以将一些由治安案件引起或与之关系密切的轻微刑事案件作为治安调解的对象,这样不仅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还能够降低司法的成本,节约司法资源。例如,可以将由普通的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纳入到治安调解的范围之中。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轻伤害案件有自诉与公诉两种,对于自诉案件,当事人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应该告知其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不选择自诉,派出所可以通过治安调解的方式结案。对于公诉案件,主要是轻伤案件,当事人到派出所报案后,一般是不能以调解的形式结案,应该走司法程序。但我们看到,实际上司法程序中,轻伤案件也是以民事赔偿的形式来解决,达成民事赔偿的途径就是司法调解。因此,对于在农村地区中有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只要当事人有和解的意愿,情节较轻,事实清楚,可以通过治安调解来结案,不必走司法程序。但是,应该及时告知当事人法律相关规定,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则应该走司法程序。

  优化治安调解程序。治安调解的程序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规范,保障当事人的程序上的权利。目前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治安调解通常是按照申请、受理、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的步骤进行的。这些程度本身没有问题,关键就在于在当事人申请之前,应当增加告知权,在农村地区,很多的当事人的法律水平比较低,对调解的预期认识不足,应该在受理的时候告知当事人的注意事项及相关的调解规则,提醒当事人举证;对于不符合治安调解要求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通过其他的法律途径来解决;对于当事人的陈述权利也应该予以保障,在调解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保障其陈述、举证及质证的权利,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另一方面,是对有些事实比较清楚、争议不大的,应该简化程序,多运用现场调解的方式结案,尤其是在一些偏远的农牧区,这样既能节省当事人的成本,又能够起到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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