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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不能替代临储制度


  对引入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的几点建议

  ——明确政策改革的方向

  农产品价格政策改革的总体思路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要从理论上提高对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的认识,正确处理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与农产品收购市场全面放开制度、粮食最低收购价和重要农产品临时收储政策之间的关系,按照既要解决现实问题又要防控和解决新问题从而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原则,对现行制度的内容实行保留、取消和修改相结合,建立和完善由农产品市场价格制度、农产品最低收购价及临时收储制度和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组成的“三位一体”的新型管理制度整体框架。改革的政策目标,主要是弥补农产品市场价格制度和最低收购价及临时收储制度在设计上存在的隐含缺陷,核心是要将国家的职责放在有限政府框架内,建立专门的政策性补贴制度,将政府代表国家为主产区农民及特定消费者提供的隐含的和不确定的价格补贴转变为显性的和确定的直接补贴,提高补贴的精准性和可控性,实行信号的归信号(由市场供求决定)、利益的归利益(由政府补贴调节)。要全面考虑农产品目标价格的四大决定因素,从制度设计和政策宣传上明确农产品目标价格及制度的科学内容。农产品目标价格由假设条件和价格水平两个部分组成,价格对象有生产价格和消费价格两种类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具体分为政策性价格下限补贴制度和政策性价格上限补贴制度。针对生产者的,主要是农产品生产价格或者农产品收购价格,在管理上主要是要确定政策性价格下限。针对消费者的,主要是农产品零售价格或者农产品购买价格,在管理上主要是要确定政策性价格上限。由于农产品价格是不断变化的,农产品政策性价格上限和下限在实践中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调整。

  ——加强政府管控能力建设

  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是一个政府有“退”有“进”的过程,要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内容完整、书面票证和电子网络相结合、高效运行的农产品收购票证管理系统。这个“退”的过程,主要是退出政府对农产品价格变化的直接干预或不合理干预,让农产品价格的变化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让粮食最低收购价或农产品临时收储价可涨也可落,由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决定。这个“进”的过程,就是要做好日常工作和应急系统基础建设,全面加强公共财政可支付能力、政府行政管控能力建设、农民生产经营能力和国有企业服务能力。由于农产品购销涉及税收,国家对农民卖自产农产品免税,在税务部门的要求下,以中储粮公司为代表的一些企业建立了一套票证制度,要求农民在销售过程中提供自产证明和个人身份证,并在农民销售后为其开具正式发票。实行这套票证制度,对于实行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非常有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这套票证制度的设计和执行不完善,存在很大缺陷。建议由国家财政和税务部门牵头,以现行的全国农业补贴管理信息系统和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多部门参与,加强对农产品收购环节的规范管理,明确责任、分工合作、整合资源、技术支撑,建立全国统一、内容完整、书面票证和电子网络相结合、高效运行的农产品收购票证管理系统,以此作为对农民计算和核发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的最重要的客观依据。


点击支持一下 共有条评论 粮食 上限 农民利益 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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