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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地流转的发展与中国农地流转合同特点


  通过对调研数据的分析,得到如下结果:①从全国平均来看,2000年有65%的转入地是从亲属处转入的,有27%的转入地是从热人处转入的。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热人一般都是本村、本小组内的其他农户,本质是与转入户没有亲戚关系。剩下的8%是“其他”情况。“其他”是一些外村人,比例很小。到2008年,大约还有60%的土地是从亲戚处转入的,剩下的基本都是从热人处转入的。相比2000年,2008年从亲属处转入的农地比例依然较高,尽管有5个百分点的下降。这表明,尽管流转市场在发展,但农地流转还不具有典型的市场交易特征,这或许是流转市场交易成本较大的缘故。②从各省情况看:不管是2000年还是2008年,经济发达、农地流转比例最高的浙江省,其从亲属处的转入比例与同期其他省份相比都较低,2000年为64%,到2008年下降为48%,但仍有几乎一半的土地是在亲属间流转。而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如河北省,其亲属问的流转比例则是偏高(80%左右),下降幅度也很小,仅从2000年的81.25%下降到2008年的76.19%。辽宁省的农地在亲属间的流转比例不降反升,由2000年的42.86%上升到2008年的52.38%。③这此亲属问的农地流转比例差异或许正好表明,在经济落后且农地流转市场不发达的地方,亲属等人情关系对交易很重要,这此人情关系似乎是一种非正式制度,对正式的法律、制度安排形成替代作用。从交易成本的角度考虑,农地在亲属问流转最本质的一点就是,与亲属签汀流转合同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其交易成本都比较低。而这到底又意味着什么,特别是对农户的投资行为是否造成影响则需要进一步研究。

  2.合同形式及期限

  当交易双方表达了彼此的交易意愿后,接下来就是签订流转合同。一般来说,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合同形式,前者比较随意,只是一种简单的约定;而书面合同则是正式的合同形式,也是依赖法律的必要步骤。目前,中国农地流转的合同形式大多都是口头合同,虽然不可否认这种合同的签汀成本很低,但对出现新的“利益”冲击而诱发的毁约行为的约束力也是相当微弱的。2000年到2008年,中国农地流转的经济、制度和法律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二次承包的实现以及《合同法》和《物权法》的出台,其流行的合同形式是否发生了变化呢?为此,利用调查数据,笔者首先考察农地流转的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的比例,然后比较2000年与2008年农地流转的差异。

  (1)口头合同比例。从全国平均来看,口头合同比例很高,2000年为95. 32% ,  2008年为93. 72%,下降不到两个百分点。这表明,农户借助《合同法》等法律手段降低违约风险的习惯还没有形成,也许是因为和亲属进行交易就没有必要签订书面合同了。再看农地流转活跃的浙江省,其书面合同比例由2000年的1. 69%上升到2008年的10.  11%,增加5倍多,这表明浙江省的农地流转越来越市场化、规范化,但书面合同的比例依然很低,才1/10。

  (2)期限是否固定。同样的合同形式,如果合同期限不一样,农户的投资行为可能就会表现出很大的差异。为此,笔者将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和不固定期限两种,并以固定期限合同的比例考察农地流转市场中农户的投资环境。由调研的数据可知:期限固定的合同比例很低。2008年和2000年都只有10%左右的合同是固定期限合同,且8年问几乎没有发生变化。这表明,农地流转市场的参与者不但不喜欢书面合同形式,还不希望把合同期限写入合同。或许他们能够感受到交易环境的“不确定性”。正如他们不能预料村政府什么时候会调整土地一样,也没有预料到农业税会被减免,更不会预料到在把土地转出去后又丢失了非农工作机会,或者进入转入地后又意外有了非农就业机会,等等。即使不考虑每个人违约的“投机性”,这此不确定性因素也足以让他“理性地”选择期限不固定合约了,这样至少可以为新冲击出现后的重新谈判避免不少麻烦。当然,这也揭示了农地流转的制度、法律环境还有待进一步改善。同时,通过分析比较,亦发现省际间的差异撤着,但2000年到2008年的变化趋势是一致的。合同期限的不固定最终会使农户对转入地使用权的稳定性产生较差的预期,从而不愿意在转入地上进行投资,特别是长期投资,此效应放大到全国,则是17%的耕地土壤肥力是否可持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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