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财产权利,是指其对土地的权利以及由此衍生的权利,主要包括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等。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与当前土地政策变革、创业经营方式以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大多数议题紧密相关。清晰界定和赋予农民合理的财产权利,可以从根本上保障广大农民的利益、提高农民收入。
一、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意义重大
(一)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
农民增收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从1980年~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相对差距(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由2.5:1扩大到3.1:1,绝对差额由286.3元扩大到16648.4元,扩大近60倍。农民收入水平低、增长慢,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大,不仅不利于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制约着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扩大和经济持续平稳增长。因此,增加农民收入,对解决“三农”问题乃至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都具有重要意义。
从农民收入构成看,家庭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4个部分中,财产性收 人所占比重较低,是增加农民收入最大的潜力所在。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可有效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成为农民增收的新的增长点,逐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二)农民享受现代化成果的必然要求
城乡不平等是影响我国现代化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最大障碍。城乡不平等的一个深层次原因就是,农民和市民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不平等。农民自己在宅基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却不具有完整产权。
从而严重制约着农民财富的培育、积累、扩大,也制约着农民财产进入社会财产增值体系、信用体系、流动体系,造成农民同城镇居民在经济权利上的不平等,影响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赋予农民平等的财产权利,实现其平等的现代化人格地位,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从而实现城乡居民在权利上的平等。这是我国现代化面临的重大问题。
(三)创业经营体系的必要基础
创业经营体系、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必然要求减少留守在土地上的农民。目前,相当一部分农村人口只能选择在城乡之间流动的两栖生活方式。快速地让农民完全退出土地也不现实,而依靠城镇化来减少农民是一个较长时期的渐进过程,需要另辟蹊径,即促使一部分农民实质上退出土地经营,通过流转等方式转让出土地经营权。
我国转向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已超过48%,农户承包土地的流转面积却只占21.2%。很多农户担心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以及经营方式的创新是否会导致其失去土地。只有明确农户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权能,才能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也只有让农民拥有承包地的权能更加完整和充分,才能进一步完善农民同土地的关系,扩展农地的生产经营功能,促进农业农村发展。
(四)农民市民化的必要前提
其一,在农民市民化过程中,农民迫切需要资金来解决自己在城镇中购房、创业等问题。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有利于农民实现更多财产性收入。如,农民房屋能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入社会财产增值体系、信用体系、流通体系,直接关系到农民财产能否转化为资产进而转化为资本,在经济上实现在城镇定居成为可能。
其二,农民土地权利意识较强。根据国家相关研究部门2013年基于全国范围30个城市3154份问卷的调研分析,在农村户口样本(68.3%)中,农民在进城定居后愿意有偿或无偿放弃承包地的仅占5%(见图1),愿意放弃宅基地的比例也非常低。进城农民认为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重点是要保障他们的承包地和宅基地等权益(见表1),担心失去土地已经成为一些农民不愿转户的重要原因。大多数进城农民都希望保留土地财产权,也愿意以不同形式进行土地流转或者有偿退出。为此,必须明确农民土地权利的财产权属性、权能和实现方式,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才能科学地引导和推进市民化进程。
二、当前农民财产权利不完善的主要表现及导致的问题
(一)农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不全,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低下
1.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结构不完整。基于国情需要,我国在制度设计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能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例如,承包地进行抵押的权利被严格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无法充分实现,阻碍了土地要素的市场化和资本化,降低了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损害了农民获取较高地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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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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