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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改市”需要加快配套制度改革


  近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部、住建部等11个部委联合下发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通知,要求各省选择符合条件的不同层级市、镇作为试点上报发改委,尤其针对人口10万以上的建制镇,开展新型设市模式试点,这也将成为近中期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点。

  相比以前习惯的撤销几个体量较大的乡镇合并为区,这次提出人口10万以上的建制镇设市试点,不仅是名称的变化,更是思路的变化,体现了城镇化建设的“新型”之意。将那些人口、财政收入、产业规模和城镇风貌都已经城市化了的建制镇设市,这既有利于“镇级市”避免潜在的“空心化”危机,实现可持续发展,也为大中城市的健康转型提供了充分的空间,为消弭城乡差别提供了最现实的路径,理应给“赞”。

  然而,“镇级市”的设立,绝不是简单的镇长变成了市长,农民变成了市民,因为设市之后,土地制度、户籍制度、财税制度、公共服务制度、机构制度等制度的标准,也理所当然将由“镇”的标准变为“市”的标准。如果只是换名不换“药”,“镇级市”的进一步发展就依然会受到镇级行政体制的束缚,就依然是“责大事多”、“权小钱少”、“功能薄弱”,市民服务依然难以就地满足,基层矛盾依然难以就地化解,“镇级市”的辐射带动作用也就会依然有限。

  设立“镇级市”,对我国城市化进程的积极作用不言而明。其一,“镇级市”的设立,有利于真正形成功能互补的城市群,可以有效缓解大中城市的压力,逐渐从“大城市病”中走出来;其二,“镇级市”的设立,乡镇的投资环境将会得到空前的优化升级,可以推动我国经济更均衡地发展;其三,“镇级市”的设立,人们可以就近完成生活水平与生活方式的市民化,有利于城市化进程中的住房、社保等难题的解决。

  当然,“镇级市”要真正成为城市,也就意味着户籍管理、行政司法、土地要素、财税分配、项目审批、投资规模、城市建设等一系列体制机制上的变化,“镇级市”的事权、财权、人权都将与城市公共服务与有效管理的需求相对应。过去,在“镇级市”名正言顺之前,各地基本上采取的是“强镇扩权”或者“强镇升格”;现在,“镇改市”试点,必然带来权力在不同层级政府之间分配格局的重组。

  “镇级市”是符合潮流之举,有可能成为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突破口,但我们必须让“镇级市”名副其实。希望在配套制度的保障下,这一轮的“镇改市”能真正在“扁平化”的基础上,赋予城镇更多的城市建设、管理的权限,也赋予更大的责任,切实改进政府服务职能和行政效能,让市民生活更加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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