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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底线与创新方向


 

  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如何改革,对于构建现代国家农村治理体系和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关系重大。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农村土地改革“坚守底线,事可先行”,体现了他一贯的在坚守底线基础上大胆创新的治国理念。基于此,笔者立足于多年的学术积累与农村调研的感受,谈—下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粗浅认识。

  一、农村土地制度底线的形成与坚守的理由

  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底线,就是指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在习近平总书记看来,农村土地制度需要改革,但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基本制度安排不能变。显然,他这一看法是有针对性的。

  毋庸讳言,一些学者和党政官员主张彻底放弃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恢复农村土地私有制。笔者丝毫不怀疑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与官员的主观动机,即他们旨在发挥市场配置农村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既是我们党主动吸收人类文明成果包括源于西方的市场经济理论成果的具体体现,也是我们党领导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取得的基本制度成果,对此大家没有分歧。然而,土地私有是我国农村土地资源高效配置的最佳制度安排吗?换言之,只有农村土地私有,市场才能在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吗?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在现阶段农村土地改革问题上,分成了“集体学派”与“私有学派”。本文的观点当然属于集体学派。

  “私有学派”否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采用的理论逻辑是把它同计划经济捆绑在一起,尤其是抓住了产权不清体制弊端大加鞭挞。这颇能博得一些人的赞同。笔者承认,当年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确实对于计划经济体制起到了支撑作用。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和计划经济作为国家制度,都是以毛泽东为核心的我们党第一代领导集体建立起来的。但把二者混为一谈却是错误的。大量历史文献表明,我们党主张农村发展集体经济(包括合作经济),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开始了,从理论到实践,都大大早于计划经济。当时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初衷有两个:一是克服小农经济制度下生产力千百年难以发展的弊端,通过合作即资源重新配置形成新的生产力;二是克服农民分散单干必然出现的贫富两极分化弊端,走共同富裕道路。事实上土地集体所有制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制度设计的目标要求,比如,分散单干的小农经济难以大规模进行农田水利建设,靠集体经济就做到了,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发展;在解决农村内部贫富差距方面,集体经济的制度性效果也十分明显。事实有目共睹,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详述。当然,由于计划经济的干扰,集体经济制度没有完全达到预期效果也是事实。

  笔者认为,正是由于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已经显示了制度优势,所以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兴起的农村改革中,农民抛弃的仅仅是吃“大锅饭”的集体统一经营体制,而不是土地集体所有制。2012年春节期间,笔者组织中共中央党校、北京大学等高校研究生做“百村千户”问卷调查,回收1052份问卷,在“您希望将来农村的土地制度是一”选项中,90%以上的农户没有选择“按人平分,私有到户,然后像解放前那样自由买卖土地”。所以,笔者赞同习近平总书记坚守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底线的主张,是因为他的看法是科学的,符合客观实际,代表了从事农耕劳作的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诉求。

  如果“私有学派”不认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优势,那么至少应该论证以下两个观点的科学性:一是小农经济时代的土地私有制具有优越性,能够实现资源离效配置,集体所有制取而代之是个历史性错误;二是近三十年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严重阻碍了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

  二、小规模土地私有妨碍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值得警惕

  自三十多年前安徽小岗村的大包干经验在全国农村普遍推广后,形成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该制度有三个要件:一是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二是集体土地由农户承包经营,三是集体统一为农户经营提供社会化服务。但众所周知,2006年农村税费改蕈后,农户不仅不再向集体缴纳任何承包费用,而且承包地转让给其他人经营时租金全部归原承包户收取。这样,不论是在经济学意义上还是在法理学意义上,集体经济组织就丧失了土地所有者的基本权利——通过对财产的占有获取收益。在大多数农村,集体都是经济上几乎没有任何收入的“空壳”,无力向农户提供经营服务。正因为如此,农村需要深化改革。关键在于往哪个方向上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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