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如何改革,对于构建现代国家农村治理体系和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关系重大。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农村土地改革“坚守底线,事可先行”,体现了他一贯的在坚守底线基础上大胆创新的治国理念。基于此,笔者立足于多年的学术积累与农村调研的感受,谈—下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粗浅认识。
一、农村土地制度底线的形成与坚守的理由
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底线,就是指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在习近平总书记看来,农村土地制度需要改革,但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基本制度安排不能变。显然,他这一看法是有针对性的。
毋庸讳言,一些学者和党政官员主张彻底放弃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恢复农村土地私有制。笔者丝毫不怀疑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与官员的主观动机,即他们旨在发挥市场配置农村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既是我们党主动吸收人类文明成果包括源于西方的市场经济理论成果的具体体现,也是我们党领导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取得的基本制度成果,对此大家没有分歧。然而,土地私有是我国农村土地资源高效配置的最佳制度安排吗?换言之,只有农村土地私有,市场才能在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吗?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在现阶段农村土地改革问题上,分成了“集体学派”与“私有学派”。本文的观点当然属于集体学派。
“私有学派”否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采用的理论逻辑是把它同计划经济捆绑在一起,尤其是抓住了产权不清体制弊端大加鞭挞。这颇能博得一些人的赞同。笔者承认,当年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确实对于计划经济体制起到了支撑作用。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和计划经济作为国家制度,都是以毛泽东为核心的我们党第一代领导集体建立起来的。但把二者混为一谈却是错误的。大量历史文献表明,我们党主张农村发展集体经济(包括合作经济),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开始了,从理论到实践,都大大早于计划经济。当时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初衷有两个:一是克服小农经济制度下生产力千百年难以发展的弊端,通过合作即资源重新配置形成新的生产力;二是克服农民分散单干必然出现的贫富两极分化弊端,走共同富裕道路。事实上土地集体所有制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制度设计的目标要求,比如,分散单干的小农经济难以大规模进行农田水利建设,靠集体经济就做到了,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发展;在解决农村内部贫富差距方面,集体经济的制度性效果也十分明显。事实有目共睹,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详述。当然,由于计划经济的干扰,集体经济制度没有完全达到预期效果也是事实。
笔者认为,正是由于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已经显示了制度优势,所以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兴起的农村改革中,农民抛弃的仅仅是吃“大锅饭”的集体统一经营体制,而不是土地集体所有制。2012年春节期间,笔者组织中共中央党校、北京大学等高校研究生做“百村千户”问卷调查,回收1052份问卷,在“您希望将来农村的土地制度是一”选项中,90%以上的农户没有选择“按人平分,私有到户,然后像解放前那样自由买卖土地”。所以,笔者赞同习近平总书记坚守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底线的主张,是因为他的看法是科学的,符合客观实际,代表了从事农耕劳作的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诉求。
如果“私有学派”不认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优势,那么至少应该论证以下两个观点的科学性:一是小农经济时代的土地私有制具有优越性,能够实现资源离效配置,集体所有制取而代之是个历史性错误;二是近三十年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严重阻碍了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
二、小规模土地私有妨碍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值得警惕
自三十多年前安徽小岗村的大包干经验在全国农村普遍推广后,形成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该制度有三个要件:一是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二是集体土地由农户承包经营,三是集体统一为农户经营提供社会化服务。但众所周知,2006年农村税费改蕈后,农户不仅不再向集体缴纳任何承包费用,而且承包地转让给其他人经营时租金全部归原承包户收取。这样,不论是在经济学意义上还是在法理学意义上,集体经济组织就丧失了土地所有者的基本权利——通过对财产的占有获取收益。在大多数农村,集体都是经济上几乎没有任何收入的“空壳”,无力向农户提供经营服务。正因为如此,农村需要深化改革。关键在于往哪个方向上改。
“集体学派”反对以改革的名义搞农村集体土地私有化,并不是抱着计划经济时期盛行的“左倾”意识形态不放,而是因为这种事实上的土地私有阻碍了农业发展。具体表现就是,土地分割细碎问题长期解决不了,土地粗放经营甚至撂荒的状况越来越严重,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这是因为,几亿农民在比较效益驱动下,选择外出务工经商,无法兼顾农田的精耕细作。这一现象并非中国特有,在实行土地私有制的日本早就出现了,以至于从20世纪70年代起,日本就有了带嘲讽味道的“游玩农业”、“周日农业”等说法,指责那些以非农产业收入为主、农业经营收入为辅的所谓“第二种兼业农户”对于农业生产经营的忽视。如果没有私有制对于扩大土地经营规模的制度性障碍,日本的农产品自给率还可以提高十个百分点左右。“私有学派”认为一旦土地私有,就可能通过土地流转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生产,这其实是出于对自由竞争的迷信,结果只能是重蹈日本覆辙。
三、我国农民新的伟大创造:靠市场机制确权把集体变成土地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
既然土地集体变成私有不利于经济发展,就理应受到农民的抵制;既然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具有制度优势,就理应受到农民的拥护。事实确实如此。
众所周知,眼下一些地方在做土地确权工作,却进展缓慢,激发不出当年农民搞大包干那样的热情。一些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已经完成很长一段时间,仍然看不到任何经济发展的新迹象。
与土地确权的冷清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笔者近半年来在广东省清远市搞农村综合改革调研,了解到一些当地的农民自发改革案例,深受启发和鼓舞。这里仅举网络上容易搜索到改革基本情况的广东省清远市叶屋村一个例子。
叶屋村通过村民自治机制推动“土地改革”(注:村民就是这样说的),从2010年起,改变了多年来各家各户土地七零八落的状况,主要劳动力外出务工的农户只承包一块旱地,主要劳动力在家务农的农户可以承包一块水田和一块旱地,总之,各家备户都实现了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撂荒和粗放经营问题彻底解决。同时,吸收四十多名青壮年劳动力回村务农,所有农户单纯靠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最低人均收入也已经超过了15000元,比改革前多出3—4倍。
叶屋村进行土地改革的直接动因就是要由穷变富:村长叶时通作为养鱼专业户早已过上了小康生活,2008年他想到,如果各家各户分散的承包地集中连片,选好种养项目,收入都能与自己差不多。对于叶时通的想法大家都认同,但要做到集中连片经营,必须调整多年未变的土地承包关系,对此的意见就五花八门了o最大的阻力来自那些人均占有较多土地和较好土地的农户,他们认为自己吃亏了。经过三十多次各户家长共同开会讨论,最终形成了大家都能接受的改革方案。用农村土地改革的常用术语概括叶屋村的经验,也可谓是明确产权的过程:
首先,明确土地的所有者是集体,不是私人,集体有权调整土地。这个集体不是行政村,更不是乡镇。
其次,明确集体土地的成员权,只有生活在集体土地范围内的人拥有集体成员资格,娶进来的媳妇和新生的孩子获得土地承包权。嫁出去的闺女和过世的老人失去土地承包权。
再次,用地租调节各户土地的多少和肥瘦。每人无偿承包1亩水田和2亩旱地,其余要付地租,内部没有人愿意承包的土地由集体来统一向外出租。
最后,集体租金收入的使用公开透明,主要用于改善生产条件,也拿出一些奖励学生和孝敬老人。所有水田旱地都由集体修通机耕道,所有水田都由集体修建完善的排灌设施。
叶屋村通过土地改革,既整合了各户分割细碎的土地,又破解了集体经济空壳难题。该村经验给予我们的启示是:租金既实现了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又调节了土地资源在经营者之间的合理配置,反过来帮助了劳动者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在叶屋,古典市场经济理论描述的地主、资本家、工人三者之间你多我少的利益对立关系不见了,代之以土地所有者、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共同体关系。这是继安徽小岗村大包干之后中国农民基于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又一伟大创造,为农村土地改革做出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