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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实现路径


  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实现路径

  (一)分类分步推进,实现有序市民化。从市民化实际成本考虑,将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市民,意味着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承担转移这些人口的巨额福利开支以及其他高额费用。巨大的转移成本客观上造成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任务在全国范围内不是一蹴而就的工作,而只能是分批分阶段实现的任务。将不同职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分层分类区别对待,引导智能型、技术型和体力型等不同类型的农业转移人口融入不同区域、不同规模和不同行政级别的各类城市是解决广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有效途径。在特大型城市,在推进居住证制度的同时,根据产业结构和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人口总规模;在大中型城市,加强和改进人口管理方式,推行居住证制度,建立以转移人口个体素质、就业和居住状况等为依据的积分落户制度;在小城市和小城镇,以稳定职业和住所为前提条件,放开户籍限制,鼓励落户;在农村地区,加强新型社区建设,社区内居民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按市民配置,使农村实现就地城镇化。

  (二)改革户籍制度,解除市民化主要障碍。

  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导致城乡两种身份在利益上的严重不平等,是农民融入城市生活的最大障碍。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则是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前提条件。进一步完善暂住人口登记制度,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居住证制度。改革户籍管理制度,逐步统一城乡户口登记管理制度。逐步将公共服务领域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与现行户口类型相剥离。

  (三)实施公共服务全覆盖,促进新市民融入城市。

  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推进农民身份转变的有效改革路径。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鼓励城市化地区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居住地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体系,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与本地人口享有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同等的权益。同时,保留农业转移人口对其留在农村的承包地、宅基地、林地等权益的自由处置权利。对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新市民,按照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范围;灵活就业的新市民,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新市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建设部门把新市民居住问题纳入城镇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和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范围,积极探索多方式解决新市民居住问题。对暂不符合落户条件或没有落户意愿又有常住需求的流动人口,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逐步使他们在流入地居住期间享受与户籍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权益。

  (四)完善就业保障体制,实现可持续的市民化。

  构建完善的就业保障制度应从农业转移人口的实际出发,设计出与之相适应的就业保障制度,具体措施包括:第一,为了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就业权益,规范劳动关系,要签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减少企业任意解雇职工的行为。第二,实施积极的宏观政策,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岗位。以结构调整和升级为契机,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创造大量的就业岗位。第三,建立和健全统一、规范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就业的平等竞争。第四,以再就业为核心,开展失业人群的就业教育与职业培训,以就业为导向来设计失业保险、社会救助等就业保障项目。第五,建立政府主导下的企业、就业人群、社会互补互动的就业保障运作机制。第六,建立就业保障的法律保护体系,在就业保障中,法律以其刚性和权威性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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