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式改革的重要原因在于既有制度的不公正不合理以及制度建设和制度供给的严重滞后。正本清源是良治的基本要求,理论上的不清醒必然导致实践上的混乱。我国城市化进程中所呈现的一些混乱现象和无序化,对转变改革方式提出了现实的紧迫要求。
在现代法治国家,改革模式均系立法式改革。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我国已经到了一个必须转变改革方式的新时期。我们不仅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而且要从战略高度转变改革创新方式,将改革创新纳入法制的框架之中,走依法改革创新之路,实现从违法式改革向立法式改革的重大转变。
立法式改革须先立良法,再依法改革。法律以正义为依归。新制定的法律必须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合符宪法,如果宪法存在缺陷或不足,应当通过正当程序修宪。在良宪和良法的基础上,将改革纳入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之中。只有走上立法式改革的轨道,才能从根本上摆脱违法式改革造成的种种困境。
我们建议:
一是树立法治城市化的新理念,将法治城市化提上战略高度予以统筹规划和有序推进。不管是政府主导的城市化,还是农民自主的城市化,离开法治的规范,都会产生社会弊端。
二是制定促进城市化发展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改革法案。我国正处于快速城市化发展的关键时期,没有相关法律制度的规范,各自为政的城市化竞争必然导致无序的城市化。对于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户籍制度改革、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城市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都应当通过正当程序制定公正的改革法律制度,保障城市化中的各项改革活动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有序运行。
三是以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的方式推行改革试点。我国幅员广阔,情况千差万别,采取试点先行的探索路径是我国改革的重要特色和基本经验。但改革试点政策大都出自政府或政府部门,而经过立法机关审议颁布相应法规的改革试点并不多。这种重行政、轻立法的改革试点模式,虽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但不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规则意识和法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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