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新闻 > 行业资讯

大村庄制对农村选举的消极影响及解决路径研究


  第二,“大村庄”的规模庞大无法适应长久以来形成的小规模农村的选举机制。现有的选举机制都是在传统自然村的规模状态下不断完善固定的。而大村庄改革产生的庞大的行政村与传统自然村在人口规模上、地域范围上、村民熟悉程度等诸多方面有很大的不同,现实情况发生的巨大变化,必然导致原来适合小村庄的选举模式失灵。再者,我们的农村并不存在民主文化的积淀,也没有像美国那样大规模直接选举的经验,这必然导致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适应“大村庄”的选举模式无法建立,因此便会给“大村庄”的直接选举带来许多问题。

  第三,村民文化素质不高,民主选举观念意识淡薄。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的发展不仅有赖于良好的经济、政治条件,而且还有赖于公民相应的文化教育条件。而文化素质、民主意识、法律意识淡薄正是所有农村社会普遍存在且长期存在的问题,大村庄制下产生的大行政村也不例外。由于农村的贫穷、受教育程度低、信息接收量小、相对闭塞等一系列因素,导致农民的文化水平低,不能对村民自治选举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有清晰的认识,不珍视自己的自治权利,使得政治参与意愿低且随意性、非理性强。同时大部分村民对村民自治的知识了解甚少,这些问题随着人口增多而积聚,也使得大村庄的选举问题更加凸显。

  三、消极影响的解决路径初探

  解决大村庄制下的选举问题对大村庄制的进一步稳妥推进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在综合考虑现实情况的基础上,其解决途径和措施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大村庄制改革下乡村的合并要尊重民意。理顺与镇政府的关系,《村委会组织法》已规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是指导关系,乡镇政府就应当尊重村委会的法律地位,指导、支持、帮助村委会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做好本村的各项工作,不能像对待行政组织那样,采用行政手段去指控做什么和不做什么。农村是村民自治制度的实践地区,合并村后村委会机构设置及选举程序的设定,应从实际出发,避免镇政府主导,切不可因为镇政府的利益考量而不顾农村主体的实际利益。应在充分了解民意的基础上,有秩序的进行乡村合并。对于镇政府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进行惩处。

  第二,完善村民代表制度,成立选举委员会,培育农村组织。在人数庞大的合并村中应注重发挥村民代表的作用,成立村民代表委员会,充分发挥他们表达民情、传达命令、联系群众等作用。在村民代表的纽带作用下,形成合并村的凝聚力,共同完善选举的程序,如在委托选举、代表选举、推选推荐等各方面的具体规定,制定合并村能够切实执行的程序。同时为了协调原有大村小村的利益,可以考虑成立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的成员构成要均衡,至少要保证每一原有自然村都有选举委员会的代表。通过选举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委员会的合作与协调,解决选举程序机制上的问题。通过培育社会组织,可以将分散的个人组织起来,参与公共事务,影响公共权力。村民自治选举中的相互竞争、村务决策中的讨价还价、对村委会监督中的相互抗衡和管理中的相互制约,都离不开相应的社会组织动员和规则制定。目前,农村中的社会组织发育程度低,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建立的正式组织非常少,而正式组织中的农民组织更是少之又少,积极培育农村组织,对于自治选举过程中问题的克服以及农村的长远发展都有重要的作用[8]。


点击支持一下 共有条评论 存在的问题 土地 生态保护 农业生产
零零教育社区:农/牧/渔/林业:交流

零零农业信息网

http://farm.00-net.com/

| 豫ICP备09039788号

Powered By 零零农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