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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村庄制对农村选举的消极影响及解决路径研究


 

  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搞好乡村建设规划,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2008年中央1号文件又强调“治理农村人居环境,搞好村庄治理,节约农村建设用地,发展小城镇和县域经济,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1]。近年来,伴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村庄“空心化”现象严重,在这种背景下,大村庄制的推行成为热点。

  大村庄制的字面理解即小村合并为大村,是指将目前分散居住的农村合并,以实现农民聚集居住,整合农村资源,实现经济社会更协调发展。合并村的基本原则是地域相邻原则[2],即将地域相近、便于生产生活的自然村合并为较大的行政村。而乡村合并主要有两种实现形态,一是整体搬村;二是规划集中居住区,将多个自然村的村民集中安置在规定区域内集中居住。山东淄博桓台县的马桥镇正是这样一个典型,在镇政府和村庄的推动下,从2002年开始启动旧村改造工程,逐步实施合村并点,统一规划建设农村公寓楼。把原来27个行政村集中建设为4个居住区,全镇统一规划为组团居住、工业集中、文化商贸、生态保护、农业生产五大功能区,镇区面积由原来2平方公里扩至8平方公里[3]。在大村庄制改革之下的乡村合并对农村选举产生了重要影响,但是这一问题并未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研究大村庄制下的乡村合并工作对农村选举的影响,对更好的推进大村庄制改革,提高村建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大村庄制对农村选举的消极影响

  大村庄制的实践过程中,对农村选举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其积极方面表现为:为新一届领导班子的选举提供了更广阔的选择空间,有利于优化村级领导班子,同时合村并点减少了村级干部的职数,降低了村委会运转成本[1]。一个强大的自治社区、自治乡村,是建立一个强大的社会的基础,一个强大的社会才可能支撑起一个强大的国家。从这个意义上讲,大村庄制如果能够成为壮大农村社会自治共同体的契机,将是一件伟大的社会工程[4]。

  但是大村庄制改革也对农村选举产生了诸多的消极影响,影响了农村自治的有秩序实现。这些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合并村的村民委员会如何设置会对自治选举产生源头性的影响。由于原有自然村都拥有配套的村委会,合并后这些村委会该何去何从?合并村产生的新村是否单独设置村民委员会?这些都是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在大村庄制改革中,存在合并村后新村配套产生新的村民委员会但原有自然村的村委会依然存在的现象。如此就难以划清新村村委会的自治职权,不利于新村一系列工作的开展。合并村后自治机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方式缺乏制度性和创新性,以至于村委会成员的合法性受到质疑。目前村委会成员的产生大致有三种方法,第一种方法是由镇政府指派。由于长期以来农村自治受镇政府的过多干涉,有些地方的农村自治已经失去其原本意义,成为镇政府的“附庸”机构。而大村庄制改革中乡村合并多由镇政府主导,因此,镇政府常以指派方式产生新村的村委会成员,有的地区乡镇行政不仅直接任免村主任,而且还任免其他村干部。有的乡镇行政虽然不直接任免村干部,但通过提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等办法,强有力地干预和操纵村委会的选举,而且当选举结果不满意时,乡镇或者找借口不予批准,重新安排选举,或者不再经过选举而直接任免,乡镇行政在很大程度上操纵村委会的任免权[5]。第二种方法是对原有自然村的村委会成员进行考核评估。通常由新村村民和镇政府共同考核产生排序名单,顺次位延产生新村村委会成员。山东省昌乐县将合并的各村“两委”成员大部分过渡到新村,根据村情民意择优筛选[2],这是较少的顺利理顺村委会设置问题的实例。第三种方法打破原有村委班子,在新村中重新进行普遍的直接选举。这一方法由于耗时耗力,较少用于实践。

  第二,大村庄制给直接选举带来困难。据统计,99%的农村都实行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6]。直接选举方式是农村选举中普遍使用的方法,但是其实现受人口、地域范围的影响。大村庄制下的大行政村由于规模庞大影响了直接选举的实现。原有自然村人口数量较少,至多千余人,在村委会选举方面可以较好地施行直接选举,达到有秩序的直接选举。合并村后产生的大村庄,人口膨胀,有些新建社区包括原来的多个村庄,有数千甚至上万人口。所以,新型社区跟传统村落相比,最大不同之处就是规模大、成员构成复杂[3]。这就为直接选举程序带来严峻挑战,如何有秩序的完成选举前的通知、选民登记、发放核对选票工作,选举过程中的秩序维护以及选举结束后结果的公示和后续问题的处理,是合并村后村委会选举亟需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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