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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村庄制对农村选举的消极影响及解决路径研究

零零社区网友  2014-05-16  互联网

 

  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搞好乡村建设规划,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2008年中央1号文件又强调“治理农村人居环境,搞好村庄治理,节约农村建设用地,发展小城镇和县域经济,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1]。近年来,伴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村庄“空心化”现象严重,在这种背景下,大村庄制的推行成为热点。

  大村庄制的字面理解即小村合并为大村,是指将目前分散居住的农村合并,以实现农民聚集居住,整合农村资源,实现经济社会更协调发展。合并村的基本原则是地域相邻原则[2],即将地域相近、便于生产生活的自然村合并为较大的行政村。而乡村合并主要有两种实现形态,一是整体搬村;二是规划集中居住区,将多个自然村的村民集中安置在规定区域内集中居住。山东淄博桓台县的马桥镇正是这样一个典型,在镇政府和村庄的推动下,从2002年开始启动旧村改造工程,逐步实施合村并点,统一规划建设农村公寓楼。把原来27个行政村集中建设为4个居住区,全镇统一规划为组团居住、工业集中、文化商贸、生态保护、农业生产五大功能区,镇区面积由原来2平方公里扩至8平方公里[3]。在大村庄制改革之下的乡村合并对农村选举产生了重要影响,但是这一问题并未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研究大村庄制下的乡村合并工作对农村选举的影响,对更好的推进大村庄制改革,提高村建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大村庄制对农村选举的消极影响

  大村庄制的实践过程中,对农村选举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其积极方面表现为:为新一届领导班子的选举提供了更广阔的选择空间,有利于优化村级领导班子,同时合村并点减少了村级干部的职数,降低了村委会运转成本[1]。一个强大的自治社区、自治乡村,是建立一个强大的社会的基础,一个强大的社会才可能支撑起一个强大的国家。从这个意义上讲,大村庄制如果能够成为壮大农村社会自治共同体的契机,将是一件伟大的社会工程[4]。

  但是大村庄制改革也对农村选举产生了诸多的消极影响,影响了农村自治的有秩序实现。这些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合并村的村民委员会如何设置会对自治选举产生源头性的影响。由于原有自然村都拥有配套的村委会,合并后这些村委会该何去何从?合并村产生的新村是否单独设置村民委员会?这些都是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在大村庄制改革中,存在合并村后新村配套产生新的村民委员会但原有自然村的村委会依然存在的现象。如此就难以划清新村村委会的自治职权,不利于新村一系列工作的开展。合并村后自治机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方式缺乏制度性和创新性,以至于村委会成员的合法性受到质疑。目前村委会成员的产生大致有三种方法,第一种方法是由镇政府指派。由于长期以来农村自治受镇政府的过多干涉,有些地方的农村自治已经失去其原本意义,成为镇政府的“附庸”机构。而大村庄制改革中乡村合并多由镇政府主导,因此,镇政府常以指派方式产生新村的村委会成员,有的地区乡镇行政不仅直接任免村主任,而且还任免其他村干部。有的乡镇行政虽然不直接任免村干部,但通过提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等办法,强有力地干预和操纵村委会的选举,而且当选举结果不满意时,乡镇或者找借口不予批准,重新安排选举,或者不再经过选举而直接任免,乡镇行政在很大程度上操纵村委会的任免权[5]。第二种方法是对原有自然村的村委会成员进行考核评估。通常由新村村民和镇政府共同考核产生排序名单,顺次位延产生新村村委会成员。山东省昌乐县将合并的各村“两委”成员大部分过渡到新村,根据村情民意择优筛选[2],这是较少的顺利理顺村委会设置问题的实例。第三种方法打破原有村委班子,在新村中重新进行普遍的直接选举。这一方法由于耗时耗力,较少用于实践。

  第二,大村庄制给直接选举带来困难。据统计,99%的农村都实行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6]。直接选举方式是农村选举中普遍使用的方法,但是其实现受人口、地域范围的影响。大村庄制下的大行政村由于规模庞大影响了直接选举的实现。原有自然村人口数量较少,至多千余人,在村委会选举方面可以较好地施行直接选举,达到有秩序的直接选举。合并村后产生的大村庄,人口膨胀,有些新建社区包括原来的多个村庄,有数千甚至上万人口。所以,新型社区跟传统村落相比,最大不同之处就是规模大、成员构成复杂[3]。这就为直接选举程序带来严峻挑战,如何有秩序的完成选举前的通知、选民登记、发放核对选票工作,选举过程中的秩序维护以及选举结束后结果的公示和后续问题的处理,是合并村后村委会选举亟需解决的问题。

  第三,大村庄制导致村民参选意愿降低。基于村民自治制度的农村政治参与率本来就较低,合并村后由于彼此不熟悉、产业方式的转移等原因会导致更低的农村选举参与率。一方面,村民关系疏远会导致参与率降低。“熟人社会”转变为“半熟人社会”或“生人社会”,导致村民之间的熟悉程度和交往程度降低,尤其是在集中居住区建造楼房的情况下,缺少便于村民交往的场所。另一方面,村民生产方式的转变导致村民无暇关心村委会的选举。村民集中居住,原有土地或被占用,或转为集约化经营,使得大量的劳动力闲置,这些村民便转向第二产业或第三产业,可能会常年在外,因此农村选举事务便无暇顾及,而且这些村民认为村里选举事宜与自己无关,主观上也不关心村委会选举。

  第四,大村庄制会加剧贿选现象。贿选现象是农村选举普遍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村民参选的民主意识;但是大规模大范围的贿选问题则是对自治民主的侵蚀。首先,村民无所谓的态度是贿选现象得以产生的温床。合并村后许多村民丧失了原有的生产地位和生产资料,转向外出打工,并不关注村委会成员的构成,参与意愿低的现象就给了贿选以可乘之机。“反正选谁都一样,那就谁给我好处多我选谁”,这一观念使得贿选得以存在。其次,村民对候选人的不熟悉加剧了贿选现象。合并村后村民关系的疏远使得候选人在全体村民之中并不具有广泛的认知度,在熟人社会,选举并非公平公正,而是选本家或关系亲近的候选人。合并村后,虽然熟人社会被打破,但是熟人社会的选举文化和选举模式依然存在。因此参选人便采用送礼等方式“走动”,以提高知晓程度,在这种意义上,贿选作为一种提高知名度的方法出现和存在。最后,村民选举“选区化”同样加剧了贿选现象。由于大行政村人口多,地理范围广阔,容易产生以地理位置为基础的“选区”,参选者为了获得更多的选区的选票,往往采取大范围挨家挨户的“走动”。使得贿选现象不管在范围上还是在程度上都更加严重。

  第五,大村庄制下的选举会出现原有“大村”主导村委会选举的现象。“大村”与“小村”是相对的概念,是指在合并前自然村状态下经济实力、人口数量、规模等方面的对比情况。合并后这一对比状况依然会对选举产生较大影响。首先表现在经济上的“大村”优势使得主导村委会选举意愿产生。合并前的自然村落发展不平衡,合并后基础设施等社会公共产品共享,会使得原有经济较为发达、地域广阔、人口众多的“大村”产生优越感,容易产生原有“大村”抱团现象,排斥原有较小村落的进入,导致合并村内的分化。在村委会选举时也会认为自己是中心村落的优越感心理而排斥其他原有自然村参选,甚至产生恶意竞选的现象。其次,原有“大村”人口数量多,合并村后所占比重大,相比其他较小的原有自然村具有先天优势,在选举票数的绝对数优势使得原有“大村”易于当选,当选村委会成员后便会产生裙带效应,进一步加剧村内分化,原有“大村”进一步主导村内选举。最后,原有小村的“原子化”现象,难以形成合力对抗原有“大村”的主导。自然村状态下,多存在中心大村发达而周边小村较落后的情况,这些小村往往人口少,经济落后。合并后往往存在自卑心理,且关注选举率较低,再加上彼此关系的疏远,便导致“原子化”现象的出现,难以形成合力对抗“大村”的强势主导。

  二、消极影响产生的原因

  大村庄制改革已成为大势所趋,因此大村庄制改革给农村选举带来的问题一定要得到广泛关注。这些问题的出现原因是多层次的,从社会现实的转变到文化意识的滞后,种种矛盾使得大村庄制下的选举问题突出。

  第一,农村熟人社会的选举文化对“大村庄”选举的规则和程序的重要影响。几千年来农村的发展建立在宗族、地缘、业缘等关系之上,这些纽带将村民牢牢绑在一起,一直以来这种熟人社会中的选举就是“任人唯亲”。大村庄改变了熟人社会的状态,但是选举文化短时间内难以改变,这种熟人社会的选举文化在新产生的“大村庄”中有广泛的影响力,因此便产生了文化与现实的矛盾,导致了一系列选举问题的出现。同时在注重人情的乡村社会里,候选人召集大家到一块吃顿饭、喝场酒,或者给谁买包烟,看似很平常的事情,已经构成实质上的拉票行为。在西方那些号称自由民主完善发达的国度里,各个党派、候选人为竞选胜利通过各种手段做宣传、拉选票,在一个乡村熟人社会里,想把村民隔绝起来,完全按自己意志选举候选人有点过于理想化[7]。

  第二,“大村庄”的规模庞大无法适应长久以来形成的小规模农村的选举机制。现有的选举机制都是在传统自然村的规模状态下不断完善固定的。而大村庄改革产生的庞大的行政村与传统自然村在人口规模上、地域范围上、村民熟悉程度等诸多方面有很大的不同,现实情况发生的巨大变化,必然导致原来适合小村庄的选举模式失灵。再者,我们的农村并不存在民主文化的积淀,也没有像美国那样大规模直接选举的经验,这必然导致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适应“大村庄”的选举模式无法建立,因此便会给“大村庄”的直接选举带来许多问题。

  第三,村民文化素质不高,民主选举观念意识淡薄。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的发展不仅有赖于良好的经济、政治条件,而且还有赖于公民相应的文化教育条件。而文化素质、民主意识、法律意识淡薄正是所有农村社会普遍存在且长期存在的问题,大村庄制下产生的大行政村也不例外。由于农村的贫穷、受教育程度低、信息接收量小、相对闭塞等一系列因素,导致农民的文化水平低,不能对村民自治选举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有清晰的认识,不珍视自己的自治权利,使得政治参与意愿低且随意性、非理性强。同时大部分村民对村民自治的知识了解甚少,这些问题随着人口增多而积聚,也使得大村庄的选举问题更加凸显。

  三、消极影响的解决路径初探

  解决大村庄制下的选举问题对大村庄制的进一步稳妥推进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在综合考虑现实情况的基础上,其解决途径和措施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大村庄制改革下乡村的合并要尊重民意。理顺与镇政府的关系,《村委会组织法》已规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是指导关系,乡镇政府就应当尊重村委会的法律地位,指导、支持、帮助村委会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做好本村的各项工作,不能像对待行政组织那样,采用行政手段去指控做什么和不做什么。农村是村民自治制度的实践地区,合并村后村委会机构设置及选举程序的设定,应从实际出发,避免镇政府主导,切不可因为镇政府的利益考量而不顾农村主体的实际利益。应在充分了解民意的基础上,有秩序的进行乡村合并。对于镇政府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进行惩处。

  第二,完善村民代表制度,成立选举委员会,培育农村组织。在人数庞大的合并村中应注重发挥村民代表的作用,成立村民代表委员会,充分发挥他们表达民情、传达命令、联系群众等作用。在村民代表的纽带作用下,形成合并村的凝聚力,共同完善选举的程序,如在委托选举、代表选举、推选推荐等各方面的具体规定,制定合并村能够切实执行的程序。同时为了协调原有大村小村的利益,可以考虑成立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的成员构成要均衡,至少要保证每一原有自然村都有选举委员会的代表。通过选举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委员会的合作与协调,解决选举程序机制上的问题。通过培育社会组织,可以将分散的个人组织起来,参与公共事务,影响公共权力。村民自治选举中的相互竞争、村务决策中的讨价还价、对村委会监督中的相互抗衡和管理中的相互制约,都离不开相应的社会组织动员和规则制定。目前,农村中的社会组织发育程度低,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建立的正式组织非常少,而正式组织中的农民组织更是少之又少,积极培育农村组织,对于自治选举过程中问题的克服以及农村的长远发展都有重要的作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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