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通过行政力量配置的建设用地指标应该跟人的城市化配合起来,哪里更加能够为劳动力创造就业岗位,哪里就应该得到更多的建设用地指标。如果承认城市发展有规模经济,大城市有更强的就业创造能力,如果承认东部在发展外向型经济时有港口优势,那么,市场力量将引导土地资源更为集约而有效地配置到大城市和东部。这样,内地的土地低效利用和沿海高成本造地的现象将可能同时得到遏制。
其次,对于新增的建设用地指标和原有的建设用地指标存量,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以及宅基地复耕整理以后所形成的新的建设用地指标,应该允许不同的地区之间进行市场化的交易,包括跨省级行政区的交易。农业用地占补平衡也应突破地域界线。
第三,对于一些建设用地产出效率高的特大城市,不应以高涨的房价为代价来保持耕地。土地资源作为一种稀缺的资源,它的利用也应该遵守比较优势原则,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应该更多地发展第二和第三产业,创造更多的就业,吸引更多的移民,提高人民的收入。而有些地区则应该更多的发展农业,特别是粮食作物,为全国范围内的粮食安全做贡献。
粮食安全应该成为一种国家的整体目标,而不是地区的目标。只有让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更多地创造第二、三产业的就业,才能总体上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而更多从事农业生产的地区,才能够更好地实现专业化和规模生产,提高相关从业人员人员的收入水平。特别值得强调的是,恰恰是因为部分发达地区具有更高的人口密度,当人口更多向这些地区集聚的时候,能够在人口流出地通过宅基地复耕的方式产生更多的农用地。
农村地区的发展,农村面貌的根本改变,只有持续地将农民转化为市民才能实现。当然,这一转化过程必须是建立在有就业、有社会保障和自愿的基础上。在这一过程中,必须通过允许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入市的方式来获得更多的资金,关键问题是要保证既有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不能通过禁止交易的方式来回避问题。禁止宅基地交易或者禁止城市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的方式,只能是使农村居民本应获得的财产性收入得不到实现。政府的政策应该是去制定让农民获取宅基地作为一种财产(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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