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健全中国特色的土地规划体系,完备土地规划法制。尽快开展区域规划或国土规划的编制工作,以便在区域层次上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规模、城镇体系规划,尤其是城镇规模与布局、土地利用与经济发展、土地利用与工业化、城市化之间相互关系进行协调和安排。
第二,建立行之有效的规划协调与公众参与机制。规划的制定不仅是一个蓝图设计的工作,更是一个利益协调的政治过程。规划的政治本质客观上要求不同行政部门以及公众代表等各方利益主体参与规划制定,从而形成多元主体决策,以保证决策程序的民主和决策内容的科学与公正。
第三,强化控制性规划的管制效力。这需要在理顺规划体系中指导性规划与控制性规划的关系的基础上,强化控制性规划对土地利用的约束力,完善违背控制性规划的责任追究机制,同时加强规划管理机构的建设以保障规划的实施。应特别注意的是,基于全国大部分地区的人口和可建设用地都位于乡村的基本现实,要真正实现城乡一体规划意味着规划管理的权力重心必须进一步下移,村镇一级的规划管理力度必须大大加强,因此必须在规划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安排以及财力、物力的投入方面给予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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