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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管理何去何从 农村社会管理的价值归宿是核心


  三、农村社区建设:共同体的定位与取向

  我国农村社区建设早有制度安排。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明了“农村社区服务”、“社区保障”及“城乡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发展方向;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进一步明确了建设目标:“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但是,农村社区的治理碎片化并没有因为制度供给有所减轻,反倒有加剧的态势。比如:社区治理的责任碎片化、社区治理的政策碎片化、社区治理的信息孤岛化等困境,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下农村治理的难题。

  在实践上,这些碎片化的治理表现在创新上即是盲目推陈出新,容易产生不一致的冲突结果。在大多数农村地区推广的“合并村”、“中心村”等改革尝试,由于强调组织载体的职责同构,社区改革被赋予了更多的行政化成分,尽管这种模式能够给农村社会管理带来效率,但社区服务精神和内容的缺失使其距离农民守望相助的“社区共同体”目标也渐行渐远。农村社区的这种设计同政府主导的社会管理体制有关,政府比较倾向于在农村基层建立一个能够承接政府职能的科层制单位作为依托,而乡镇政府的惰性又不利于这种职能的转移,作为新生事物的社区便成为政府的选择。这种简单化的社区改革使得社区成为政府从事社会管理的一个层级。典型的做法是将交通条件较好、集体经济基础强、人口多、群众基础好的村建成中心村,并以此为圆心吸纳周围3~5个行政村,建成具有政府强制色彩的社区。比如,山东诸城市把全市1257个行政村整合成为208个社区,由社区来承担政府延伸的社会管理职责[8]118。在安徽宣城农村,社区成立的社会保障工作站等机构,就是用来承接县级政府的公共服务和福利职能,成为事实上的横亘于县、乡两级政府之间的管理层级。无疑,社区的这种行政化趋势有悖于农民公共生活“共同体”的意涵,不能代表农村社区发展的方向。根据联合国1956年的定义:“社区发展是指依靠人们自身和政府当局的共同努力,改善社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状况,使社区融入国家生活并对国家进步做出充分贡献的过程。”实际上,联合国这个指导性文件的实质是国家对于公民享有均等化公共服务权利的责任,是为了实现国家与社会的统一。金里卡关于社群的研究认为,“共同善是合并个人偏好的结果,所有的偏好都得到同等的考虑(如果它们与正义原则相一致)”。在我国学术界,学者们使用社区概念研究农村社会管理,超越了城乡二元体制的所谓“中心与边缘”、“客观与主观”、“传统与现代”等结构主义方法论的局限性,关注社会管理的属地化和心理归属等问题,在一定意义上已经超越了地缘社区、经济社区的思维窠臼,是很值得的理论创新尝试。但是,社区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机制,如何建设成为村民公共生活的共同体,我国的理论界与实践部门都还没有准备充分,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四、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社会管理的动力机制及其取向

  整体性治理的特征是从分散走向集中、从部分走向整体、从破碎走向整合,其有效的实施需要高效的组织载体。在某种意义上,组织载体的实质就是社会管理动力,是权力配置管理资源的支撑。而要寻找农村社会管理的动力源头,需要考察中国的传统乡村社会。在这个被称为散漫、平铺的自然社会里,国家的作用很弱,“在人民实际生活上看,是松弛和微弱的,是挂名的,是无为的”。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这种状况得到革命性的消解,取而代之的是以国家为中心的、高度整合的公共权力空间格局:“要想建立一个完整的国家政治体系,政府就必须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方式渗入社会的各个角落”。有研究将这种政治思维总结为“党建国家”和“党建社会”模式:“国家制度建设是围绕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进行的。党的领导不仅体现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而且体现在为国家的运行提供了主要的组织基础、官僚队伍和组织方法上,从而消除了传统国家依靠‘非正式组织’实现意志的局限,保证了国家控制的彻底性和行动效率。”在党和国家消解传统乡村社会的努力下,农村社会发生了重大的根本性变革:一方面,通过国家政权的正式组织形式将一盘散沙的原子化的农民个体组织化起来;另一方面,利用国家的正式制度替代农村传统的非正式制度,农村的一些根深蒂固的约束性规范被视为“四旧”或者“封建迷信”而受到声讨,特别是年轻人更容易接受新社会的制度规范。在这种一元化的整体性政治治理模式下,国家直接面对(vis-a-vis)社会,社会被政治吸纳,社会管理成为国家一统到底的责任,客观上抑制了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多元主体参与的可能性和积极性,结果陷入社会困顿的窘境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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