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刚才您讲到第一个层次——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
陈锡文:第二个层次是,土地是目前农民最基本的生活或者生存保障,这也是我国国情决定的。国民经济发展到现在,城乡还是有很大差别。在城市,有社会保障但也还不完善,而在农村,还没有这个国力来实施社会保障,因此,对于农民来说,最可靠的就是这块承包地。尽管有些地方人均土地很少,几亩地甚至几分地,但它却可以保障基本的口粮,这是非常关键的。因此,“动地”不仅是动农民的生产资料,也是动了他的生存保障。动了生存保障——把地拿走之后,就要考虑农民靠什么安身立命?其长远生计怎么办?也就是说,在没有替代的情况下,农民的土地就不能动。从这个角度来说,就是不能为了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就去动别人的生存保障。类似地,不能说为了提高城里人社保基金的使用效率,就把它拿去炒股,搞房地产,谁敢?
第三个层次,宪法赋予农民的权利。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里有一个基本原理,土地是农民的,而别人的财产怎么用可不是我们可以去随便决定的,这涉及到农民的基本权利问题。也就是说,当你看到一级地方党委、政府在制定发展规划时,要拿土地去干这个,干那个,你就要明白,这土地不是你党委、政府的。从这个角度看,完善法制、保护农民的权益非常重要,农民在承包期内如何使用土地,只要他符合政策别人就无权干涉,更不能随意去动农民的承包地。
因此,土地怎么用必须考虑这三个层次的问题。而现在一些人、一些地方却只考虑了一个层次,就是如何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如果确实要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就必须将三个层次当作一个整体,既要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又要考虑农民的生存保障,同时还要尊重农民的基本权利。这样才符合中国的国情。从这个意义上说,制定这样一部法律,也就是要追求这三者的统一。
记者:但现在确实有人只强调一方面,而忽视这三者的统一。
陈锡文:确实有人主张发展大农场、办大公司,扩大土地的经营规模,以提高使用效益,这在个别有条件的地方也许可以,但主张面上都这样搞就是一种简单化片面化的错误倾向。在中国农村,人多地少,农民是受不起这种伤害的。为什么现在大家都谈“三农”问题,因为我国的农业确实不是一个单纯的产业问题,否则就只讲提高农业产业的竞争力就够了。但在中国,农业问题牵涉到农村的发展、农民的权益等一连串问题,因此,如果不能全面地认识土地的功能和作用,我们的思路就会出偏差。而这个法律把农民的权利和生存保障放在很重要的位置上,就是充分考虑到了我们的国情,也是立法的原意。
记者:您认为当前农村在土地问题上存在哪些突出的矛盾?
陈锡文:一是,乡村尤其是村经常利用各种理由收回或者调整农民的承包地,重新进行发包,或者招标承包和租赁。实际上,这是因为乡村发展经费比较短缺,一方面国家特别强调给农民减负,不许乱收费,因而就把收地和调地作为一种生财之道。为什么乡村在这方面有很高的积极性,要搞重新发包、搞返租倒包,说白了,就是在“动”的过程中,可以多收钱。其实,在土地上与民争利的现象比较普遍,尤其是在强调不许乱收费、收入没有别的来路的地方。在这个问题上,如果不能很好地贯彻土地承包法,这种与民争利的现象就很难遏止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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