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争论及其回应
记者:对这部法的有些内容,在学术界有些不同的声音,您怎么看这些意见?
陈锡文:我也知道在学术界有不同的意见。比如,有些人谈到家庭承包经营规模小,导致我国农业这个产业没有竞争力。我想问题不是这么简单。我们在谈到中国农村的土地时,应该看到其复杂性,至少要看到几点:第一,农业经营规模小是事实,但不是通过承包法的实施变得小了,而是由国情决定的。你想把规模搞大,但这些人上哪里去?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就是空谈。因此,谈土地不能脱离国情,不是不愿搞大,而是中国的国情决定它大不了。而解决问题的途径是靠城镇化,转移农村人口,发展非农产业。从这个角度看,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主要不是“动地”,而是“动人”的问题。只有农村的人口逐步转移了,才可能使土地逐步集中,扩大规模。人不走,要动地,非出问题不可。
记者:有人就是说,这么小的规模,这么低的效率,怎么有竞争力?承包期30年不变,不就搞死了吗?经济怎么发展?
陈锡文:这样看问题的方式是片面的。法律和政策都强调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但同时又给出了优化资源配置的途径,农地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可以依法、有偿流转和集中,提高效率。也就是说,土地的使用权是否流转,要尊重农民的自主权。这与保持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稳定并不矛盾。社会不是单一的,经济学家也不能光对事物作经济学分析,社会也不是只要有了效率就什么都解决了,不是这么简单的问题。在分析整个土地制度的时候,除了考虑经济因素、效率因素以外,还要考虑其他很多因素。要考虑到,人不转移出去,土地使用权怎么集中?现在我们用了一个好词: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与集中;还有一个坏词:土地兼并。两者其实只有一步之遥。如果转出去的人能获得非农就业的机会和收入,那土地就是合理的流转和集中;相反,如果人从土地上转移出去了,但不能获得稳定的非农就业和收入,就叫做土地的兼并。剥夺了一部分人的权利,看起来效率提高了,但很多人却因此失去了生存保障,那社会怎么来承担?因此,必须把握好一个原则,就是土地使用权只能由承包方依法自愿流转,不应该发生土地的兼并。因为对目前的中国来说,农民的生计可能是最重要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之一。
记者:您如何看待关于规模与效率的争论?
陈锡文:我认为讨论我国农民的土地问题必须考虑到三个层次的问题:
第一个层次,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如何提高其使用效率?两个方向,一般来说把农民经营的土地规模扩大,实施规模经营,效率就提高了,这是一条路;第二条是让农民珍惜土地,提高对土地投资的积极性,实行集约化经营,这也是提高效率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这两种情况,在一般情况下不冲突,但在农村人口还占大多数的情况下,扩大规模涉及到人口转移问题,人口没转移出去就扩大规模,可能就有一部分人将失去生存的依靠。因此,在中国当前更重要的是要走后一条路子,提高集约化经营的程度,提高效率。当然,对有条件的地方也并不反对发展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
城镇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还是靠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增加投入,改善生产条件,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使其权益有很好的保障。本法规定30年不变就是出于这个考虑。因为农户的投入成本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收回来,如果土地经常变动,谁敢投入呢?
记者:但是,有一个观点正好与您相反。前不久一个国际研讨会上,有中外学者提出其曾经做过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长期稳定的承包关系与农民增加投入没有什么正相关关系。
陈锡文:我认为,搞研究不能太书呆子气、书生化,不能违背生活的常识。到底调查了多少?是否能反映整体情况?这些都是需要认真考虑的。
对农地的投入问题,从短期看是看不清楚,因为农业受农产品价格周期性波动的影响比较大。农民是会算投入产出帐的,粮价低的时候大概就没有多少农民会去增加对土地的投资。但从长期看,稳定的土地使用权,是促使经营者增加投入的一个必要条件,这大概是人们的生活经验和经济学的规律都能证明的事实。做调查研究要用科学的方法,也不能违背生活的常识。但这个问题确实不是三言两语能够说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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