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经营权和集体资产股份的抵押、担保权能,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2014年中央1号文件对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做了具体部署。两个文件的出台,对于新形势下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中央一系列重要决定为推进农村金融改革指明了方向
农村金融是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核心。《决定》和1号文件的出台,为农村金融发展注入了新动力。
找准农村金融存在的根本问题。改革要有问题意识,才能找准病灶,合理用药。农村金融发展历程表明,单靠商业银行或者合作金融组织都不能解决农村金融发展问题。推进农村金融改革要紧密围绕农民“贷款难”、“贷款贵”和银行“难贷款”这三个问题,从商业银行和合作金融组织两个方面入手,逐步形成互相竞争、互为补充的市场格局。通过调动商业银行的积极性,畅通外部资金进入农村的渠道;通过培育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提高农村地区内部资金融通效率;通过发挥地方政府作用,完善农村金融监管和政策支持体系。
更好发挥商业银行的作用。发展农村金融不能淡化而是要强化商业银行的作用。对于商业银行支持三农,不能只是“口号式”的号召和要求,而是要找到制约银行资金进入农村的体制机制障碍。农民“贷款难”和银行“难贷款”问题并存的根源在于农民缺乏商业银行所要求的抵押、质押物。赋予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资产股份以及住房财产权的抵押、担保权能,为以银行为主体的外部资金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积极培育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农民是村建设的主体,农村金融发展要盘活内部资金,发挥合作机制优势,将农村的资金、农民自己的钱,留下来,用起来。长期以来,农村资金运行主要有两个渠道。一是农民与银行,二是农民与民间借贷。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目的在于在以上两个渠道之外,建立起基于合作关系的新的资金融通渠道,解决部分农民组织、社区组织的“贷款难”、“贷款贵”问题。
地方政府在促进农村金融发展中应当有所作为。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离不开地方政府的参与和支持。地方政府的作用大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引导和监管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二是创造条件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农业农村的支持。2014年1号文件明确提出完善地方农村金融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监管职责,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是对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的重大改革。
农业农村快速发展为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造了条件
实体经济是金融发展的基础。如果不考虑体制机制因素,农村金融供给和需求不能有效对接的直接原因,在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与商业银行之间存在结构性矛盾。这种矛盾主要体现在贷款期限、贷款规模以及贷款抵押物等方面。近年来,随着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农村金融生态不断完善,为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创造了条件。
农民收入水平的持续提高降低了农村金融业务风险和成本。数据显示,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8896元。收入水平的提高对于农村金融运行至少产生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较高的收入意味着农民可以承受较高的风险,因而也就降低了银行贷款的风险,二是较高的收入意味着小额贷款需求减少、大额贷款增加,因而优化了需求结构,有利于银行降低贷款成本。
农民从业多样化是培育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基础。基于互助的合作金融只能在借贷期限错开的基础上才有可能产生。由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周期性特点,假如农民收入来源单一且从事同一行业,在这样的农民组织中没有必要也不可能产生合作金融。近年来,很多农民合作社的合作范围不断拓展,产业链条不断延伸,已经具备了产生内部信用合作的更好条件。从农村社区来看,更多的农民选择从事不一样的行业,因而也具备了产生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可能。
农业发展水平的提高优化了农村金融需求结构。与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经营不同,适度规模化的农业经营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同时,规模化农业的资金投入会形成农机具等固定资产而不只是生产资料消耗。相对于传统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采用新技术提高生产效率、参加农业保险进行风险防控方面会更加积极。农业生产的日益专业化、职业化,导致贷款对象更加集中,单笔贷款规模不断扩大,显然会降低银行贷款的信息搜集成本和风险控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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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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