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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三农"输入金融血液 农行积极推进三农事业部改革


  农村金融改革中,抵押物问题的解决是关键。允许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担保,使农民最大的资源发挥效用,改变了以前缺乏抵押担保物的状况,是有效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的突破口。

  将农民家家都有的土地经营权,变成普惠金融服务的“信用证”,无疑增加了农民的致富渠道。这是保障农民财产权利、促进农村发展、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抓手,也是更好地保障农民的金融权利、使他们获得发展资金的重要举措。

  农民享有的金融权利包括贷款权、保险权、租赁权、信托权、结算权等。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贷款权,这使得农民有可能通过勤劳创业而致富。抵押经营权就是抵押土地的预期收益,只涉及抵押的农民与银行约定的3年或者5年经营权,不会改变集体所有制,这种探索是可行的。

  事实上, 在农村金融方面,许多地区近年来都开展了有益的探索,目前重庆、山东、广东等多地均在探索农地农房的贷款抵押,江西和浙江也开始推出林权抵押贷款的试点,浙江丽水各金融机构还创新推出茶园抵押贷款、石雕抵押贷款、香菇仓单质押贷款等金融支农特色业务。银监会已就农村金融服务工作发文支持在法律关系明确地区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农房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在这些经验基础上,以土地经营权的可抵押为突破口,有望建立农村普惠金融。

  金融业掌握了大量社会资金,有能力也有责任在支持农民创业中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作为金融机构,需要探索出一条服务“三农”的创新之路。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创新服务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不断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

  7年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培育发展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初步探索出了在金融资源供给上的“东补西”、在金融服务改善上的“城带乡”发展模式。截至2013年末,全国共组建1134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14家贷款公司,49家农村资金互助社。

  银监会合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银监会将继续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要求,遵循市场化、商业化原则,以强化支农支小、发展普惠金融、促进转型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稳步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走特色化、差异化的发展道路;支持“规模化、集约化”开发,重点布局中西部及老少边穷地区、农业主产区和小微企业聚集地区;鼓励股权“多元化”,稳步提升民间资本股比,引导实施“本土化”发展战略,探索“专业化”支农支小商业模式;强化审慎监管,守住风险底线。

  社会资本准入门槛降低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积极发展村镇银行,逐步实现县市全覆盖,符合条件的适当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支持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服务‘三农’的县域中小型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是主要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服务“三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目前,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基本实现了投资机构种类全覆盖和地域无限制。截至2013年末,全国共组建农村商业银行468家、农村合作银行122家,农村信用社1803家,村镇银行1071家,民间资本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中的合计持股占比90%、在村镇银行占比71%。

  2013年10月中旬,随着马鞍山农商行发起的甘肃永登新华村镇银行的正式挂牌成立,我国第1000家村镇银行也正式诞生。上千家村镇银行,是我国推进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的重要抓手,截至2013年9月末,全国村镇银行共吸纳4000余家企业股东和8000余名自然人股东,直接和间接入股村镇银行的民间资本达到472亿元,较年初增加57亿元。

  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曾明确表示,2014年将允许发展成熟、经营稳健的村镇银行,适当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资本比例。按照银监会最新发布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村镇银行主发起行最低持股比例已由过去的20%降低到15%。这样的比例调整,对进一步拓宽民间资本投资空间,实现金融资本、产业资本、社会资本的有机联合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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